近日,国际能源网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关于北京市应税
大气污染物和
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指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原文如下: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北京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李颖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及说明。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工作,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环保税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环保税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环保税决定(草案)起草过程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法律,通过税收立法,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转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由市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为做好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2017年3月,由柳纪纲副主任牵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预算工委制订了相关工作方案;向全国人大预算工委请示了关于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了解了天津、河北等京津冀地区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税额标准、决定形式和上会流程等相关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配合机制,对北京市现行排污费政策及缴纳情况进行了梳理,组织了多次调研活动,听取了相关企业和重点监测机构的意见,提出了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并建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污染物项目数。
财经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起草了环保税决定(草案),于10月23日召开的财经委员会上进行了通报,听取了财经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预算监督顾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11月9日,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环保税决定(草案)。
二、关于我市适用税额的确定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均为法定税额幅度的上限,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议案的内容,统筹考虑了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对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项目数基本涵盖我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污染物项目数。我们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符合我市实际,总体上是积极可行的。环保税决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适用税额,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财税配套制度,合理确定环保税收入市区分享机制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科学编制环保等部门预算,有效保障环保资金的支出规模,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2.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实现依法治税与环保执法有效衔接,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税收征管,增强环保执法刚性。
3.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工作的宣传,加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
环保税决定(草案)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