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领域信用评价规范(试行)
前 言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国际社会及国内市场对企业诚信的要求,各类组织把诚信服务的战略管理摆到了重要的地位。诚信为本的管理理念深得人心,建立和运行信用管理体系成为电力建设企业的基本要求。
电力建设领域建立及实施以法律为保障、责任为基础和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管理体系,可确保其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本规范结合电力建设企业管理特点、资质条件、员工素质、经营能力、经济效益、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社会责任、信用表现等要求,对电力建设企业的信用指标与失信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对电力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措施,有利于提高电力建设企业自身综合实力和信誉度。
电力建设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信用管理体系时,应以质量安全信用为主线,以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建立和实施信用制度,形成企业信用教育机制、信用因素识别机制、体系运行机制、自查自纠改进机制、征信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公示机制,讲信用理念体现在企业的发展战略中,与其他管理体系相融合,并建立必要的信用档案。
本规范由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火电、水电、送变电(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调试)、电力建设监理和新能源项目等电力建设领域的信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具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3792-2009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2016
《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08
《诚信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CCO26001:2008
《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
3、术语与定义
3.1 信用 credit
是指组织运行活动中对承诺的履行与可信度的依存关系,包括顾客、供方、其他相关方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2信用评价Credit rating
是指信用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3.3评价机构Credit rating agencies
是指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3.4评价对象evaluation object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火电、水电、承装修(送变电)、承试(电力工程调试)、电力建设监理和新能源项目等电力建设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评价原则Credit principle
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自愿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信用评价
5.1评价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以及与信用评价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5.2评价内容
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三级指标,一级信用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能力、管理能力和信用记录四个方面,每个一级指标又分解为二级和三级信用指标,每级指标由支持指标构成,同时确定计分标准,最终形成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
火电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1);
水电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2);
送变电(承装、承修)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3);
承试(电力工程调试)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4);
电力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5);
新能源项目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6);
电力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指标说明(见附录B)。
5.3评价程序
5.3.1申报与受理
电力建设企业按评价机构格式要求,同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提交信用评价申报材料。
评价机构在收到电力建设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是否受理申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需要补充材料的清单。
5.3.2企业评价
企业依据本规范进行自评价,得出分数和等级,并接受监督。
评价机构组建专家工作组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可采用现场或网络的方式进行,形成评价报告初稿。
5.3.3审定
专家工作组向评价机构常设部门提交信用评价报告及工作底稿,由常设部门进行审核。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专家工作组应及时修正。
评价机构常设部门汇总当期评价对象的等级意见及分值、报告初稿和审核意见,提交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审核评价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同意,确定评价等级。
5.3.4公示
评价机构将审定结果在评价机构网站等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
5.3.5异议处理
在公示期间,如果申报企业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评价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复核结果为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且复审仅限一次。
5.3.6发布和报送
信用等级最终确认后,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评价结果在评价机构网站、信用能源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对外发布,包括评价对象名称、信用等级、有效期、评价机构名称等,并向受评企业颁发标牌和信用等级证书,标牌和证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评价机构应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5.3.7文件存档
评级机构负责评价文件的存档管理。评价小组将评价对象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交与评价机构存档。评价机构应按照保密级别对评价对象提供的全套资料归档,对评价对象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保密文件单独存档。
5.4动态管理
评价机构实施对申报企业的信用动态监测。信用评价结果在效期内,参评企业如发生不良信息,视不良信息严重程度进行重点监测,对参评企业做出降级、警示、整改等处理。
5.5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依据参评企业各信用指标得分确定,综合得分对照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三等十二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表示。除BBB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信用评价分数与等级对照见下表:
信用评价分数与等级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