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7〕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天水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建设和经营管理,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城市环境持续改善,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气站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加气站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总量控制、保证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新装备、新技术在加气站管理上的应用,提高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加气站布点规划应当符合《甘肃省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发展规划》、《天水市能源发展规划》、《天水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发展规划》的布局要求;加气站建设选址应遵循靠近车源,加气方便,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三)加气站建设应当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修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等相关规范标准,遵循我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安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履行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下列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加气站发展规划,统筹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加气站建设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用地审批;
(四)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加气站建设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市安监部门负责加气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综合监督管理;
(六)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加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七)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加气站建设工程总体平面图进行审查,对加气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对加气站建设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
第五条 加气站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气站建设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名称、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有天然气气源的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天然气供气协议;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六)安监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消防安全预审意见;
(八)提供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建设方案和平面布局图。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没有批复的企业,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书和手续。
第七条 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加气站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建设、质监、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单位,履行汽车加气站运营管理下列责任:
(一)市建设部门负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加气站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加气站行业管理;
(二)市质监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加气站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对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和气体充装实施日常安全监察,负责加气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加气站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加气站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及安全运营;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全市天然气公司及加气站市场主体资格进行注册登记,并对其经营行为及产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条 加气站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修订)》相关要求;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及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稳定气源;
(四)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设备及操作规程;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方案和营业制度;
(六)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
(七)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有完善的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八) 有熟悉天然气技术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经市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 加气站不得充装标识不清、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充装气体类型必须与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一致。
第十二条 加气站需要歇业、停业的,应当对用户加气有关事项进行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到市建设部门办理手续。歇业、停业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批准擅自歇业、停业的,市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质监、消防、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及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16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水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天政发〔2016〕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