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公文往来,根据企业要求及近期中央企业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公认性、习惯性、易分辨和不超过6个字以及企业自愿的原则,拟对有关中央企业简称进行规范。规范后的中央企业简称(见附件)用于国姿委与中央企业及有关部门往来公文等行政办公方面。
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内函告国资委办公厅(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联系人及电话:国资委办公厅 010-63192375
附件:
有关中央企业规范简称表
国资委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