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考核办法》中指出: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中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作为约束性指标。
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并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在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进行强制摊销。
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国资委、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能投、国电投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请你单位结合职能研提意见,并请于3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新能源司。
联系电话:010-68555030
传真:010-68555045
附件:
1.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编制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