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征求光伏发电相关政策文件意见的函》,对《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两个文件进行征求意见,要求各单位于2018年4月25日前书面反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光伏头条对两个文件进行分析,发现以下17个要点: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的变化调整如下:
1)3种项目不限规模指标
明确国家规模管理分为年度规模、专项规模和不限规模三类:
一是各地区年度规模,包括普通光伏电站和按普通电站政策执行的各类光伏电站。
二是国家直接管理的专项规模,包括:
国家下达项目计划的村级扶贫电站项目(500千瓦及以下)
国家组织实施的各类试验示范项目,包括领跑基地项目、平价示范项目、实证平台项目等;
国家明确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项目。
三是不纳入国家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包括
由地方实施规模管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通过事先落实绿证、碳交易等实现无补贴建设的项目;
其他不需国家补贴的各类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实施规模管理
2)严禁先建先得。
自2018年起,各地要严格禁止未批(备)先建和先建先得,需纳入管理的光伏 项目不得提前建设,不得出现新的先建先得项目,同时国家不再将其纳入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各地可以采取绿证交易等多种方式减少需国家补贴项目数量、消化存量先建先得项目。
3)两类地区不安排规模指标
对于管理不力、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由绿色变橙色和连续橙色地区,按红色进行规模管理,暂不安排年度建设规模;
对于弃光率超过5%的地区(按各省资源分区),晢停安排年度建设规模;
对于存在弃光问题的省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建设规模。
4)当年不开工,指标作废
自2018年起,除国家奖励领跑基地的建设规模可以延期实施、待条件落实可继续建设外,其他因实施条件不落实、不符合监测评价要求、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等各种原因,导致规模指标未确认、未分配或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当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相应年度规模指标一律自动作废失效。
5)国家安排之外的扶贫项目需纳入指标
规范光伏扶贫项目规模管理,各地在国家下达计划之外自行安排的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按政策需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由各地区在各自年度规模内统筹安排。
6)对两类项目建设监管力度加大
对于不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要求的落实的,暂停相应省(区、市)安排新增建设规模;对于不按要求擅自安排的光伏项目,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电网公司不得受理项目并网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变化调整如下:
1)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和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两大类:
自用为主,余电可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且单点并网,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的小型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在居民固定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由业主自建的、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以及在固定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安装的不超过6MW的光伏发电系统。
全部自发自用,总装机容量大于6MW但不超过20MW的小型光伏电站。
2)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可选择“全部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三种运营模式;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应采用“全部自用”的运营模式。
3)某地区如处于红色监测预警时期,不应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处于橙色监测预警时期,不应超过上年度建设规模的一半,连续橙色和绿色变橙色时按红色执行。
4)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等工作应根据项目特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6)屋顶使用或租用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7)对于采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运营模式的项目,电网公司对实际上网功率超出其备案容量50部分的电量按基础电价结算,不再支付补贴;对于按自发自用方式备案的小型光伏电站转为其他运营模式的,电网公司对其上网电量按基础电价结算,不再支付补贴。
8)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投资比例以及将项目 转让给其他投资企业。
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备案和未依法落实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10)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额消纳,保障系统安全运行;鼓励探索智能微电网等先进技术实现局部电网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比例应用。
11)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各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两份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来源:光伏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