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青海发改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65号)文件精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我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65号)于2016年4月15日印发公布,并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3日。青政办〔2016〕65号文件提出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完善服务体系、保障措施,有力的促进了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培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编制完成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情况
我们编制完成《暂行办法》初稿后,以青能电力〔2016〕5号通知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定了《暂行办法》。本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具体为:
总则: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职责。
规划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规划,推动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设施体系。明确了规划建设的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配置比例。
建设管理: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程序,投资建设主体及工程施工须具备的资质以及建设条件和标准。
运营管理:明确提出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公用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的条件。
保障措施:要求省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电网企业简化报装手续,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完善财税、价格、金融支持政策,强化用地支持。
监督管理:提出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安全管理、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
三、坚持的原则
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市场主导、政策支持,适应省情、通用开放”的原则,并鼓励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依法依规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