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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5-07    来源:义乌市政府

能源资讯中心

2018
05/0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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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业用地 节能环保 基础设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按照本意见执行,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含司法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第四条  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工作。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工作。各镇街(平台)会同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工作,市国土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牵头负责相关违约责任追究工作。各镇街(平台)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强化政府与法院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优化完善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定期更新全市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利用履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各镇街(平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杜绝因政府原因导致企业延期开竣工情形的发生。

第七条  围绕“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建立以亩均税收等“硬指标”、科技投入等“软指标”为指标体系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自2018年开始,本市新增工业用地全面施行“标准地”出让。

第八条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省和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最高出让年限可不超过50年。

第九条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约束性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竣工。所在镇街(平台)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负责项目开竣工履约监管,市国土局按照合同约定追究项目开竣工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对2018年前出让工业用地存在的开竣工违约问题,属政府原因造成的,镇街(平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化解,原因消除后,由市国土局与受让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属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开工的限期6个月内开工、2年内竣工,未竣工的限期2年内竣工,由市国土局与受让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并参照本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4年内投产,如设备、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调整投产时间。所在镇街(平台)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产时间和投资强度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

受让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投产的,与市国土局重新约定投产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后仍未能投产的,市国土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约定时间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强度约定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受让人投产当年亩均税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不予追究其投资强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年限后的每3年为一个周期,期间项目亩均税收经市经信委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后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继续履约;未达到约定标准但不低于约定标准5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约;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市国土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4年后纳入全市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受让人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企业或连续三年被评为C类企业(含)以下的,市国土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新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应约定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原则上不得出租或改变使用功能,确需出租或改变使用功能的,需经所在镇街(平台)同意并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强化工业用地出租相关税费征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业厂房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在各镇街主导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鼓励镇街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符合镇街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入驻生产经营,负面清单内企业实施合理转移。完善工业用地出租报备管理制度,宗地企业必须符合《义乌市“出租型”工业企业整治提升指导意见》相关标准并向所在镇街报备后,方可出租厂房。

第十六条  新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应约定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确需转让的,需经市工业开发办同意,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由所在镇街(平台)或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优先收购。发生违反约定擅自转让等行为的,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加强工业用地司法拍卖管理,强化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明确工业用地司法拍卖相关标准,市国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所在镇街(平台)提出司法拍卖工业用地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存量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转让(含司法拍卖)的,应参照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强化工业用地产出要求,10亩以上工业用地原则上要求有1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入驻,30亩以上工业用地拥有者企业原则上要求为规模以上企业,40亩以上存在出租行为的工业用地年亩均税收原则上要求达到12万元以上。

建立低效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针对未达到前款要求的工业用地及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工业用地,国土、规划、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地税、国税、安监、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针对低效用地企业开竣工违约、改变房屋用途、违章建筑、无证无照、税收评估、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措施,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符合停产、停业整顿标准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列为低效工业用地联合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执法检查和差别化水电气价政策执行力度。引导各金融机构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授信、用信进行有效管控,并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抽贷、压贷、断贷等手段。加大经营风险提示宣传力度,多渠道、多方式告知承租企业租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土地、房屋的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实行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

规范“僵尸企业”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机制,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出卖人按土地出让合同存在相关违约责任的,由市国土局向出卖人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业用地综合要素云平台建设,全面构建工业用地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各镇街(平台)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工业用地变动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要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法人及股东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不断强化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工业开发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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