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指出,要减少对新投产煤电装机的需求,合理确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严格控制装机规模,相关地区确定的煤电应急调峰
储备电源机组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大负荷的2%,且累计不超过2台机组。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是指未纳入年度投产计划,开工手续齐全并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设的地区自用煤电(热电)机组,在电力、热力供应紧张、电网严重故障以及重大保电需要时,通过试运行的方式发挥应急调峰作用,在其他时段停机解列。
相关省(区、市)确定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机组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大负荷的2%,且累计不超过2台机组,当最大负荷的2%小于区域内最小合规在建煤电机组单机容量时,可按照单台机组考虑。
《指导意见》旨在通过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与电力供应安全统筹工作,加强电力供应保障,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指导意见》包括三个基本原则,即规模控制、按需确定和企业自愿。要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年度产规模,各地区应严格落实国家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要求,合理确定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严格控制装机规模。
三类地区可以确定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部分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电装机规模占比较大的地区,能源结构单一、受电规模大的地区,电力系统存在安全稳定压力、系统备用容量较小、供热缺口较的地区等,在最大限度发挥电网互济和当地现有电源、热源能的基础上,仍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实际需求可以研究确定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此外,发电企业应准确判断市场风险,合安排工程进度、适当控制投资强度。相关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的确定工作,应在相关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有序开展。
文件原文如下: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煤电是保障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性电源,为我国电力供应全发挥重要的保障支撑作用。由于部分地区电力盈余问题较为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仍是近期我国能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化解煤电过剩产能与电力供应安全统筹工作,为继续加强电力供应保障,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就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动能源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革,持续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的同时,正确处理需求供应关系,适度确定部分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提高电力供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模控制。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年度产规模,各地区应严格落实国家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要求,力缺口优先考虑采取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互补,以及加强需侧管理等措施来弥补,减少对新投产煤电装机的需求,合理确定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严格控制装机规模。
(二)坚持按需确定。部分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电装机规模占比较大的地区,能源结构单一、受电规模大的地区,电力系统存在安全稳定压力、系统备用容量较小、供热缺口较的地区等,在最大限度发挥电网互济和当地现有电源、热源能的基础上,仍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实际需求可以研究确定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三)坚持企业自愿。发电企业应准确判断市场风险,合安排工程进度、适当控制投资强度。相关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的确定工作,应在相关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有序开展。
三、相关要求
(一)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是指未纳入年度投产计划,开工手续齐全并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设的地区自用煤电(热电)机组,在电力、热力供应紧张、电网严重故障以及重大保电需要时,通过试运行的方式发挥应急调峰作用,在其他时段停机解列。
(二)在确有应急需求且符合上述原则的地区,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国家能源派出机构及相关企业根据电网网架、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制订煤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方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书报告。经省级政府网站公示后,可以确定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原则上,相关省(区、市)确定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机组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大负荷的2%,且累计不超过2台机组;当最大负荷的2%小于区域内最小合规在建煤电机组单机容量时,可按照单台机组考虑。
(二)各省(区、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运行理部门,应密切关注本区域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电网调节能力,缩小负荷峰谷差;加强与有关企及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订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的启动运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等职责。
(三)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发挥应急调峰作用之前,应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前所有试验工作,确保设备缺陷消除、期开展维护等工作,各项措施应满足涉网安全管理需要。根据动运行方案,有关企业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做好设备调试维技术入才储备和启动运行准备等工作;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配送出工程进度,配合做好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调试、试运及备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适时调用煤电急调峰储备电源;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启动运行方案确的职责,做好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煤电应急调储备电源能够正常启动、发挥应急作用。
(四)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发挥应急作用时,应满足相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源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能源局)于每年l月初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书面告上一年度煤电应急备用储备电源相关情况;国家能源局有关出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煤电急备用储备电源监管情况。
四、政策措施
(一)参照执行标杆电价。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不参与力市场交易,在应急保障期间所发电量参照本省(区、市)燃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已全部由市场形成上网电价的地相应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执行。国家对备用机组电价形成机有新的规定时,参照新规定执行。
(二)优先考虑安排投产计划。确定为煤电应急调峰储备源并有效发挥了应急调峰储备作用的机组,相关省(区、市)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国家确定的投产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纳入本地区下一年度投产计划。相关省(区、巿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在省级政府网站对退出煤电应急调峰备源的机组予以公示。
(三)不纳入现役机组统计范围。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于未投入商业运行的煤电机组,不纳入现役煤电装机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