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8〕7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转供电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州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转供电单位应对照闽价商[2018]94号文件要求,对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进行自查,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立即予以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以及纠正后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费用具体分摊办法于6月20日前报当地县(市)区物价局。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可采取召开政策提醒会、约谈、上门指导等形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帮助辖区内各转供电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25日前将政策落实情况、规范清理的初步成果报送我局。
三、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对转供电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福州市物价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