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经信委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直流
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详情如下: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工信函〔2018〕1041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17-2018年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广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项目申报单位近3年内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违法违规情况。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应是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非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应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2.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3.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4.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三、补贴标准
(一)充电桩项目。
1.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四、申报资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2)、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企业已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进行企业信息录入的证明。
(四)充电设施已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的证明。
(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证明。
(六)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
(九)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模板见附件3)。
(十)充电站点形象照片。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申报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3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
(三)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于7月10日、8月20日前,分两批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工信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四)市工信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提出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在广州市工信委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