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明确,通过探索创新,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试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形成若干有效、可操作的制度成果,在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技术体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推动实现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力争到2020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为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试点范围: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用能、一定比例区域年新增用能量、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产生的节能量纳入试点范围,并逐步将用能存量和规模以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交易范围。
交易价格:用能权初始交易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收费方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全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按一定价格进行交易,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2.0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按一定比例加倍交易。交易价格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结合全省能源“双控”形势、用能权指标市场供求关系等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随着交易市场日益成熟,交易价格逐步由交易方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
推进时序:2018年,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交易管理办法、交易程序、交易平台建设标准、交易监管、交易处罚、确权规范等制度文件。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定价机制研究和交易规则的研究。年底前初步完成用能权交易平台搭建。2019年,全面实施用能权交易试点,并根据国家部署和省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完善交易体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2020年,进一步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开展试点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委起草了《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7月31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处。
联系人:何贤俊
联系电话:0571-87051722
传真:0571-8705272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函》(发改环资〔2016〕1659号)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推行新上高能耗项目有偿获取用能权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有偿出让用能权等改革,加快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的退出,逐步建立完善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和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培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分解落实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策措施,严格履约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
整体设计,分步推进。合理确定试点范围,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初始阶段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用能、规模以上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用能空间、节能技术改造产生节能量先行交易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存量用能和规模以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纳入交易范围。
公平公正,全程监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通过制度创新和全程监管,确保用能权确权科学性、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平性、核算核查规范性、定价机制有效性。同时,出台配套激励和约束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能力建设,统筹推进改革举措。
(三)主要目标
通过探索创新,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试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形成若干有效、可操作的制度成果,在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技术体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推动实现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力争到2020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为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二、总体安排
(一)试点范围
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用能、一定比例区域年新增用能量、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产生的节能量纳入试点范围,并逐步将用能存量和规模以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交易范围。
(二)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单位。买入的用能权计入项目新增能耗用能权指标;卖出的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核定后,有当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注销、扣减,并实施用能权限额管理。交易后的用能权指标有效期为2020年底。
(三)交易主体
用能权交易主体为企业和设区市及以下人民政府(或节能主管部门)。初期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来推动用能权自主交易市场的形成,市场成熟后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为主。
(四)交易价格
用能权初始交易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收费方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全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按一定价格进行交易,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2.0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按一定比例加倍交易。交易价格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结合全省能源“双控”形势、用能权指标市场供求关系等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随着交易市场日益成熟,交易价格逐步由交易方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
(五)交易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系统与平台,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与制度。初始阶段,省级平台主要负责全省用能权交易的监管、统计和监测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跨设区市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市、县(市、区)平台负责实施具体交易工作。
(六)交易履约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企业在节能审查、承诺备案前(按照国家政策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预交易取得新增用能权指标,在通过节能审查或承诺备案后一个月内履行清缴义务。
(七)推进时序
2018年,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交易管理办法、交易程序、交易平台建设标准、交易监管、交易处罚、确权规范等制度文件。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定价机制研究和交易规则的研究。年底前初步完成用能权交易平台搭建。
2019年,全面实施用能权交易试点,并根据国家部署和省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完善交易体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
2020年,进一步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开展试点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三、重点任务
(一)合理确定用能权。针对试点企业新增能耗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节能量指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进行确权。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我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核定的用能量确定新增用能权指标;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新增项目企业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新增用能指标。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不高于项目审批文件核定企业合法用能量的前提下,结合2015-2017年统计一套表平台上报的用能量数据,在企业自主承诺、拆除主要用能设备(工序)产能的基础上,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确定卖出用能权指标。对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节能量,经第三方机构核定后确定卖出用能权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政府
(二)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浙江省“十三五”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所需的新增用能权,应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获得。未完成国家、省下达淘汰落后和压减严重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区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项目不得购买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用能权的企业,不免除节能目标考核、有序用电和节能应急预案及行业自律等法定义务。鼓励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企业将用能权指标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出售,为经济发展腾出用能空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三)建设用能权交易系统。建立用能权登记注册制度,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对用能权指标的发放、持有、转让、注销、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依照用户类别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开发建立包括交易账户管理、资金结算清算、交易信息报送等功能的交易系统,健全和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规范各类交易活动,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明确用能权交易程序。各市人民政府应将一定比例的新增能耗指标用于用能权交易,其余指标无偿用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用能需求。新增项目企业购买、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企业出让用能权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体资格、用能权指标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交易企业根据审核意见,在用能权交易平台开设用能权交易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发布用能权指标供、求信息。交易双方通过用能权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按照商定的价格卖出、买入用能权指标。买、卖双方支付或获得交易款项后,指标计入买方用能权,并从卖方用能权基数中扣除。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政府
(五)建立企业履约制度。定期公布企业履约情况,树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约企业名单。将拒不履约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信用中心
(六)建立能源消费核查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能源消费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建立企业能源消费核查制度,加强企业用能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用能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制定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告机构名单,明确审核机构工作流程,规范机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落实。研究设立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用能权指标的确权、登记注册、交易履约、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快制度建设。制定《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作为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依据。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管理办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监管制度》《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处罚规定》《交易合同模板和操作指南》等用能权管理与交易平台匹配制度文件,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等辅助管理制度文件,保障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同时,研究制定促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和措施,形成有利于试点工作的政策体系。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用能权交易体系构建、平台建设、能力建设以及用能权确权等工作,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吸引各类资金支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运用金融产品,为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降低用能单位负担。
(四)加强能力支撑。充分发挥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着力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做好交易的技术储备。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软件及硬件设施升级改造,完善提升纳入用能企业的相关能力。组织建立用能权交易专家咨询委员会,积极培育发展能源审计和用能权确权等第三方机构,为用能权确权、交易、交易后核查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五)强化舆论引导。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用能企业积极落实控制用能责任,提高全社会及纳入企业对开展试点工作的认识,主动参与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营造用能收费、有偿出让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六)强化市场监管。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对交易参与主体、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违反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