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经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宁波市2018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
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近日,宁波市经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
此外,《通知》表示,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将按照中央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同时,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宁波市还将实施按量退坡的补贴办法,即补助标准根据厂商在当地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数量退坡。其中,乘用车单一车型销量累计超过2000辆便不享受地方补贴,具体如下:
核定补助金额乘用车(辆)客车(辆,公交车除外)专用车(辆,环卫车除外)
补助标准*1s≤2000s≤400s≤750
0s>2000s>400s>750
注:s代表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有车企在宁波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
《通知》要求,车企或销售机构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与新能源汽车购买数量相匹配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将数据上传至宁波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
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要求方面,《通知》指出,个人消费者至多享受1辆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