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降低贵州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4.46分钱。其中不满1千伏降低每千瓦时4.53分钱,10千伏降低4.43分钱,20千伏降低4.38分钱,35千伏降低4.33分钱。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0.23分钱。将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两类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8〕104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贵州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4.46分钱。其中不满1千伏降低每千瓦时4.53分钱,10千伏降低4.43分钱,20千伏降低4.38分钱,35千伏降低4.33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0.23分钱。
三、将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两类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由用户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的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343号)等规定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变更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用户未提出申请的,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用户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
原“大工业用电”类别用户继续执行两部制电价。
四、以上政策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因抄表周期时间不对应的用户7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五、各地要继续加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通过召开电价宣讲会、提醒告诫会等方式,将国家和省明确的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政策目标、实施路径等通知到所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以利执行、知晓和监督。转供电主体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电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红利,特别是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目录电价10%的电价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鼓励转供电用户通过各地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网上信访等多种渠道,举报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行为。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于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法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情况报告我委。
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级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电价结算工作,在下一电费结算周期时进行清算;要积极主动配合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确保国家各项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八、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