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64分,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54分。其他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作调整。
降价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的详情电价为:
不满 1千伏——0.6997元/千瓦时
1-10千伏——0.6847元/千瓦时
35-110千伏以下——0.6697元/千瓦时
降价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的详情电价为:
不满 1千伏——0.2476元/千瓦时
1-10千伏——0.2326元/千瓦时
35-110千伏以下——0.2176元/千瓦时
除此之外,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现行目录电价中单列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生产”、“电石生产”和“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优待类电价,停止对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优惠。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江西电网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用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单一制电价或大工业用电的两部制电价,计费方式选定后,在6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江西省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江西电网三次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8.05分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详情如下所示: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和《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降低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分;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64分;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54分。其他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取消现行目录电价中单列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生产”、“电石生产”和“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优待类电价,以及停止对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优惠;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三、江西电网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用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单一制电价或大工业用电的两部制电价,计费方式选定后,在6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江西电网三次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8.05分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2018年8月31日
附件1
江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1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附件2
江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7.06%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7.06%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承担,低于7.06%带来的收益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