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梳理“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通知。《通知》要求:
1.已核准但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且未及时办理延期的,核准文件应按项目管理的规定声明作废。
2.纳入“十二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准工作的,应按国能新能【2016】84号文件要求,予以废止。
3.纳入“十三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未按要求在年度建设方案发布一周年内完成核准的,应予以废止,如仍需核准,需重新纳入之后年度的建设方案。
4.已核准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作出承诺是否继续建设。承诺不再继续建设的,应及时废止;承诺继续建设的,应承诺拟开工建设的时间节点。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