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确保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施的可控、可监督;一方面要通过市场机制设计,在当前及“去补贴”后很长时期内激发全社会(从政府到消费末端)发展可再生能源内驱力;短期内,阶段性的行业补贴在其退出历史舞台前造成了资金缺口问题,本次政策一并兼顾解决,加大了政策设计难度。以下针对第三版政策,相较前两版变化,总结下自身政策理解和粗浅认知。
数据参考:可再生能源补贴需求与附加征收情况 单位:亿元
2012-2017年数据来源:国网能源研究院;财政部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在分析变化前,首先对可再生能源面临的短期、长期问题,及解决机制提炼如下:
新版争取意见稿对比前两版,虽然政策目标没有变化,但是机制设计变化还是蛮大的,重点理顺了机制衔接问题,总结如下:
一、绿证不再作为配额监测、考核计量单位。
相较第二版,绿证不再作为配额监测、考核计量单位,配额完成主要方式直接考核消纳电量。
这样做的好处有:
1、保持现有绿证与补贴的关系不做改变,避免政策交叉重叠,降低共识成本;
2、与“绿”字相关的环保外部性问题理应在碳市场加以解决,配额凭证应避免与之混淆。
二、能源转型+“能源双控”政策目标结合,配额制+用能权结合,激发受端消费动能
政策规定了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激励措施,对地方政府及用电端超出激励线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电量部分,不计入能源双控测算范围。可以认为是将可再生能源消纳与“用能权”关联,借助外部现有价值体系,赋予配额内在价值参考。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国家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牺牲了能源双控把控力度,作为折中方案设置了+10%的激励考核线,并没有对超出约束线部分全额激励。
三、配额交易价格有了参考系
第三版政策明确了需求侧激励措施,准许超额持有配额完成量。在可再生能源供应计划与总体配额考核目标相近情况下,由于市场主体超额持有配额完成量,导致配额完成量交易市场供需比降低,最终市场基于“能源双控”激励效益,即用能权交易价格,形成市场均衡价格。而“自愿认购绿证折算配额机制”为市场价格提供了上限约束,后期国家可通过调整折算系数(当前是1:1等额折算),调整单位配额完成量对应的通过“自愿认购绿证折算”获取成本与“用能权内在价值”的差距,调节自愿认购交易量。
四、政策中融入容错调节机制,提高了实施灵活性
相比前两版,新版政策设置了激励线、绿证折算配额系数、准许各省自设指标,这些参数设置为国家和地方提供了容错调节机制,提高了政策实施的灵活性。
五、去除“补偿金”机制,对未完成指标主体只实施“联合惩戒”
保障市场主体完成义务的角度来看,“联合惩戒”是源头约束力,因此去除第二版中的“补偿金”机制没有影响配额制强制效力。无论是“补偿金”、“替代证书”,还是现在的“绿证自愿认购折算配额”都是为配额交易划定了价格上限。
六、强化了电网整体目标完成的组织责任,弱化此前提下的义务考核
明确了电网优先责任是完成经营区域和其他市场主体配额指标,在此前提下弱化了对电网指标义务的考核。消除了电网同时作为组织方和责任方,与其他市场主体完成配额的潜在矛盾。
总结来看,新版政策目标没有改变,但简化了机制设计,避免了政策交叉重叠,降低了实施难度,丰富了容错调节机制。同时,后期如何保障激励作用,保障配额完成量价值信号及市场交易公平活跃,调节绿证自愿认购规模,绿证跨区认购机制等,仍需实施细则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