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引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加强和完善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现决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通知》第二条“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改投资〔2014〕2377号)等要求”修改为“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795号)等要求”。《通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