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 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北方采暖的省(区、市)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 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补足储气调峰短板,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