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电力安全监管约谈,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约见电力企业,就电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约谈对象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办法》规定,电力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约谈: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谎报、迟报、瞒报、漏报电力安全信息;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国家能源局认定有必要实施监管约谈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