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印发 《关于深化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通过取消、简化、下放部分审批手续,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开发建设。
在取消、简化审批手续方面,《意见》提出,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消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手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水电、煤矿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外的能源项目外,由企业自行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将煤矿、火电、现代煤化工等能源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将煤矿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合并,统一审批。
此外,《意见》明确,新疆将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能源领域“三高”项目进疆。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能源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设计能源项目审批事项的其他部门也应制定相应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