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2017年底已经建成运营8000台的基础上,2018-2020三年间,新增公共充电桩12000台,总数达到20000台的目标。
《方案》提出,在不同区域建成不同服务半径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到2020年,在中心市区,环市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建成区,建设全面覆盖、密度较高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0.9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环市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其他区域、其他五区建成区建设布局均衡、适当集中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3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静海、宝坻、武清、宁河、蓟州区五区的其他区域形成分级明确、适当预留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5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9日
天津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是完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体系、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推动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要求,全面提升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能源战略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空气环境为目标,不断提升充电保障能力,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形成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
积极落实《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坚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为最终方向,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新能源车辆的特点和充电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原则,遵循“快慢结合”的技术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到2020年,在中心市区,环市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建成区,建设全面覆盖、密度较高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0.9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环市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其他区域、其他五区建成区建设布局均衡、适当集中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3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静海、宝坻、武清、宁河、蓟州区五区的其他区域形成分级明确、适当预留的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5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2017年底已经建成运营8000台的基础上,2018-2020三年间,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12000台,总数达到20000台。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推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开展居民报桩绿色通道业务,制定并落实天津市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积极探索分时共享、移动补电等多种形式的建设运营模式。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推动一批老旧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充电难问题。
(二)加快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天津市2018-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实施方案》要求,各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对于辖区内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全力支持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确保2020年前天津市建成区内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辆。
(三)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和职工应用新能源汽车需求,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快慢结合”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
(四)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新建各类建筑物要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按比例强制配建充电设施,已建各类建筑物也要按照需求,开展充电设施配建活动。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在物流集散地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动
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国家及天津市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和任务要求抓实、抓细、抓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综合协调,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考核。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开展协调工作,为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的建设运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各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状况的梳理分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建设目标计划,以需求为导向,科学研究制定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三)完善制度,加强考核。
每季度末,各区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对推动工作得力、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区予以宣传、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进度滞后、组织推动不力的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