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本清单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工作时使用参考。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由业务类别、应用事项、业务环节、信用分类标识和信用监管措施等5个要素组成。清单内容涉及国家能源局8个专业司、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18个派出机构;包含应用事项48项,信用监管措施28项。
对应本清单的应用事项,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类别,信用监管措施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其他应用等5个类别,具体措施共计28项。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
2018年12月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类
二、行政处罚类
三、日常监管类
四、表彰评优类
五、其他应用类
附件
编制说明
附件
编制说明
为切实做好能源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编制本清单。本清单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工作时使用参考。
一、编制依据和基本概念
(一)编制依据
本清单的编制主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能源局法定职责,具体如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国能法改〔2015〕425号)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
《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3部分:应用清单编制指南》(DB31/T 968.3-2016)
(二)基本概念
1.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输送、供应、服务、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
2.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
本清单所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法定职责,对不同信用分类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许可)、补贴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及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节采取不同的信用监管措施,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
3.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是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措施的参考目录。
二、主要内容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由业务类别、应用事项、业务环节、信用分类标识和信用监管措施等5个要素组成。清单内容涉及国家能源局8个专业司、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18个派出机构;包含应用事项48项,信用监管措施28项。
1.业务类别。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业务所属业务领域的类别。本清单的“业务类别”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的“类别”相互对应,包括安全类、电力类、核电类、煤炭类、油气类、其他类等。
2.应用事项。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的具体行政管理业务。本清单的应用事项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相对应,包括大坝安全注册、电价检查、电力市场行为监管等。收录的48项应用事项中,法人47项、自然人14项,法人、自然人交叉项13项。
3.业务环节。指应用事项在具体行政管理业务中应用所处的阶段,包括行政审批流程、重点监管对象筛选、处罚裁量参考、评优申报、供应商选择、补贴对象筛选、项目审查条件等。
4.信用分类标识。指在应用事项中,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标识,具体划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5.信用监管措施。指根据不同的信用分类标识所采取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
三、信用监管措施
对应本清单的应用事项,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类别,信用监管措施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其他应用等5个类别,具体措施共计28项(见附件)。
(一)行政许可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行政许可业务中,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具体见下表:
上述措施中,有关名词定义为:
“容缺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告知承诺”,是指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企业承诺和申请材料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绿色通道”,是指对诚信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流转环节,加快审批速度,特殊情况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二)行政处罚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实施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时,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具体见下表: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上述措施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三)日常监管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重点检查、专项监管、随机抽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具体见下表:
上述措施中,有关名词定义为:
“包容审慎监管”,是指建立既有必要的“安全阀”和“红线”、又能包容创新发展的审慎监管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四)表彰评优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表彰评优活动中,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具体见下表:
上述措施中,有关名词定义为:
“信用信贷”,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信用出行”,是指在交通出行领域,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服务商提供的基于个人信用的出行便利措施,例如信用免押租车、航空先飞后付、地铁刷脸支付等。
(五)其他应用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专项资金补贴、示范项目审查等业务中,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以专项资金补贴为例,具体措施见下表:
四、发布方式
本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由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
附件
信用监管措施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