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贯彻落实国家6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经信汽车〔2019〕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辖区内低速电动车企业底细。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见附表),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各地调查摸底情况表加盖上报单位公章后,于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级相应主管部门,同时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
二、认真做好整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并将企业制定的整改计划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拒不改正的,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整改过程中,需要省级相关部门指导帮助的,请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支持。各地整改情况,于2月26日前分别报送省级相应主管部门,同时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
三、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和扩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在建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四、严格开展清理整顿。全省将根据摸底和整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商有关方面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省级有关部门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不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追责问责。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扶优汰劣,为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月26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汽车产业处:028-8626348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028-86702027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028-86715358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028-8759506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处:028-8552528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监处:028-86607627
附件:四川省低速电动车生产情况调查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