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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价格即将实操,还有哪些谜题待解?

日期:2019-02-01    来源:光伏头条

能源资讯中心

2019
02/0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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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增量配电价格 输电工程 电网企业

随着2019年的到来,部分省(市)区输配电价将迎来第二个监管周期,一些进度较快的增量配网即将投入运行,而从投运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他们也将迎来首个价格监管周期。

根据近日中电联发布的《输配电价改革情况调研报告》,截至目前,覆盖全国32个省份的首期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已经完成,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已经公布,直接降低了各层级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仅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就核减了32个省级电网准许收入约480亿元。

2018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与省级输配电价配套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两办法一意见”被认为是国内建立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的标志,输配电价改革也随之成为中发【2015】9号文下发以来首个全面完成的专项改革任务。

2018年全年,依据国家层面的价格定价指导意见,各地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对于增量配网这个改革的新鲜产物来说,价格定价更是重中之重。本文梳理了各地政策的特色,并收集整理了部分配电价格定价监管的相关问题。

各省区政策特色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各省配电价格制定的责任部门为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设定配电网配电价格上限,即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采用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绝大部分在后来的配电价格办法中均采用了最高限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的价格也不能超过以上提到的价格上限。

福建特别提出,省物价局将根据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必要时调整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便于与福建省电网的输配电价进行衔接。

海南提出要建立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具体包括:

建立平滑处理机制。监管周期内企业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在下一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每半年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增量配电网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增量配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增量配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建立考核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对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

建立激励机制。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增量配电网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电成本。

在结算制度上,河南是首个明确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基本电价标准的省份。

配电价格能否激励投资?

以湖南地区为例,记者了解到已有由电网控股的增量配网项目投入运行。对于区域内非市场用户,配网业主“打包”成一个用户账号,按目录电价收费;对于市场用户,配网业主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其参加市场交易。

有业内人士建议,当配电网企业在省级交易中心注册通过第二类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时,将配电区域内非市场化用户以整体打包的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并承担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及偏差电量考核。

由于价格机制尚未完全明确并执行,但配网的投资运营处处需要开销。部分企业的投资建设热情有所下降。一位园区管委会代表表示,电网企业现在对其所在区域投资建设变电站等设施非常积极,如果要独立申报增量配网试点项目,将来运维还是要委托电网相关工程队,反而变得麻烦。

当然,不同企业的诉求是截然不同的。有民营企业依然认为增量配网在一定程度上与城市燃气公司相似,具有特许经营性质,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对于极为关注现金流的公司来说,无疑是个好事。

能否与省级输配电价“共同演进”,同时激励配电投资运营商参与并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就要看接下来的两年了。

阅读相关内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对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省级电网和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全面开展新一轮输配电成本监审。

近年来,社会对垄断行业等领域成本监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第一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取得了哪些成效?开展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开展并抓好落实?就上述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取得历史性突破。

价格司负责同志介绍,成本监审是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定价成本的行为。科学定价,必须成本先行。输配电成本监审是制定输配电价的重要程序,是政府对电网输配电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改革核心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对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方式,由过去的购销价差管理模式,改革为以成本为基础核定独立输配电价管理模式。2015年以来,开展首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自然垄断环节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

改革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建机制,垄断行业成本监管取得开拓性进展。2015年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对输配电成本进行全方位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成本、价格监管框架体系,对电网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成本进入实质性监管阶段。

二是严监审,降成本释放改革红利成效显著。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共核减不相关、不合理费用约1284亿元,平均核减比例15.1%。在电网投资大幅增长,电量增速趋缓情况下,通过成本监审和输配电价改革,释放改革红利用于降低社会用能成本、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三是推改革,促进电力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通过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并核定独立输配电价,改变了过去电网独家买电、独家卖电的格局,推动发电、用电双方直接见面,大大促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据统计,首轮改革后,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2.1万亿千瓦时,占售电量比重已由改革前2015年14%提高至2018年近40%,电价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促进了电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是促管理,倒逼垄断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率。通过输配电成本监审,向企业发送《加强成本管理建议书》,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内部挖潜、降本增效。

开展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价格司负责同志介绍,在总结第一轮改革经验基础上,开展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其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垄断行业监管。二是合理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负担。三是纵深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网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重在科学规范。

价格司负责同志表示,此次下发《通知》,主要是部署开展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与首个监管周期相比,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的特点:

一是范围更广。第一周期的成本监审,省级电网分了三批,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分了三批,一共用了约4年的时间探索推进;本次要一次性对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的34个省级电网和5个区域电网成本进行全面核定,是一次性全覆盖,工作难度更大。

二是更深更细。按照持续、深入推进垄断行业成本监管的要求,第二监管周期监审拟在第一轮经验基础上,针对发现的突出和难点问题,在探索审核电网输配电资产投资形成的合理性,促进电网企业有效投资事前监管,探索分电压等级成本归集等精细化监管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以全面提升监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以“钉钉子”精神做好成本监审各项工作。

价格司负责同志提出,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专业性强、要求高,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工作协同,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按时按质完成,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减轻实体经济用能负担打下坚实基础。

附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规定,我委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组织开展了第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实现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全覆盖。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实施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一)省级电网。除西藏外30个省份的省级电网。

(二)区域电网。包括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监审期间

(一)监审范围:监审对象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监审期间:监审对象第一监审周期后一年度至2018年度。

三、组织方式

此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省级电网委托电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区域电网委托区域范围内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联合监审,其中,由资产或电量较大的一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上述分工详见附件1。具体人员组成在启动实地审核工作时另行通知。我委与国家能源局成立联合工作组适时开展随机抽查监督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对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意义,根据我委统一部署,提早安排,周密计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地方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可同步进行。

(二)把握进度。我委将于1月召开成本监审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3月上旬召开实地审核启动会,正式开展实地审核工作。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审核启动后3个月内,将实地审核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加强配合。各相关电网企业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详见附件2),填报调查表(详见附件3),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监管周期内相关的成本资料和数据(2018年先提供初步资料和预测数据,4月中旬补充提供正式资料和数据)报送我委(价格司)和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实地审核等工作。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人:李军岩
    联系电话:010-68501954、68501742(传真)
    电子邮箱:chengbenchu@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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