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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汉元:光伏减税3点建议、可再生能源发展3点建议(划重点)

日期:2019-03-05    来源:光伏头条  作者:许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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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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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两会能源 2019两会 刘汉元 光伏减税 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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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刘汉元光伏减税3点建议、可再生能源发展3点建议 
 
    今年是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的第22个“两会时间”,他始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建言资政。通过两会期间的政协提案、发言,参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的热点议题,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前后已提交提案、大会发言100余份。
 
    3月3日上午,刘汉元主席在京召开“两会”媒体见面会,就能源发展问题提出了多项建议。他告诉国际能源网记者,“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完全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
 
    此外,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等方面问题刘汉元主席都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以下为刘汉元主席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具体提案内容: 
 
    1、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
 
    在《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发展目标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去年12月3日,在联合国新一轮气候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当前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已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2030年气候目标,需将现有水平提升3倍,才能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度以内的目标,若想实现1.5度目标,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则需提升5倍。在随后召开的G20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再次指出,各方应不折不扣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的承诺,强化2020年前行动力度,推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破解雾霾之困已迫在眉睫。然而,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未能从能源革命和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有效统筹规划、科学引导产业发展,产业政策及发展目标难以满足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2016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先后密集出台三份重要规划文件,分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三份国家层面出台的权威规划文件,都为我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设定了15%的奋斗目标。然而,本应作为积极引领、指导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却与产业和市场层面的实际发展产生了明显偏差。截止到2017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已达到14.2%,已经非常接近2020年15%的目标,这距离三份规划文件出台仅一年时间。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2007年,国家在规划光伏产业发展目标时,提出2020年装机总量达到180万千瓦,此后历经4次调整,最终确定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不低于1.1亿千瓦。但截止2018年底,我国光伏装机总量就已达1.7亿千瓦。不难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远远走在了规划前面。因此,及时调整并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无论从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加快推动我国能源革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紧迫且重要的意义。
 
    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期间,他听取了10位企业家代表的发言,其中包括围绕推动能源转型和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汇报及三点建议:一是坚定推动我国能源革命,明确可再生能源方向,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从目前来看,有条件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20%、2030年30%、2050年超过50%的目标;二是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对这一新兴产业减税,财力能够承受,又能加速平价上网的到来,预计2-3年内发电成本可与煤炭发电相当,实现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平价上网;三是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短平快”,从立项到建成投产只需半年左右,能拉动钢铁、水泥等产能利用,产业规模、市场容量可以连续支撑每年上万亿的投资强度,既加快能源转型又能拉动绿色投资、还能起到稳增长的作用。
 
    听取汇报后,习总书记现场有针对性地作出了重要指示和回应,他指出: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提出了绿色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我们也提出要推动能源转型,减少煤炭消费,坚定不移地推进清洁发展。总书记还谈到,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为全球气候治理蒙上了阴影,但是中国依然会信守诺言,坚定不移的推进节能减排,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推动能源革命,兑现我们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向全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
 
    当前,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都纷纷制定并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美国经济总量最大、能源消费量最多的加州,2017年已提前3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超过33%的目标,计划到2030年一次能源50%以上来自可再生能源、2040年达到100%,并于去年9月再度立法将2030年的目标提前到2025年完成;德国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到33.1%,计划到2050年实现总发电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法国计划到2050年全国电力全部来自清洁能源。英国于2015年12月关闭了最后一家煤矿,并宣布近期将关闭国内所有的燃煤电厂,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创煤电使用的国家,或将成为第一个告别煤炭的国家。上述国家无一例外,光伏发电都是其可再生能源的第一主角,每个国家使用的大都是中国制造的光伏产品。
 
    事实上,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完全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近十多年来,在全体从业者的前仆后继、艰苦努力下,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从一路追赶、齐头并进,到全面超越欧美日韩等光伏强国的华丽转身,推动我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占据了全球70%以上的市场份额。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遥遥领先于美欧日韩,牢牢执住了行业发展的牛耳,成为了比肩高铁的“国家名片”之一。无论是解决国内雾霾问题、环境和资源不可持续问题,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还是“一带一路”走出去帮助欠发达国家跨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产业都足以支撑我国制定更加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1、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推动我国能源革命的重要指示,制定更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达到20%、2030年30%、2050年超过50%;2、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3、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加快我国能源转型步伐。
 
    2、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
 
    在《关于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随着化石能源的长期开采和使用,一方面资源的不可持续问题已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空气质量问题持续困扰着我国许多地区,加速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然而,去年5月31日,因补贴缺口扩大等原因,有关部门突然下发通知,将下半年光伏发电规模压缩到原来的三分之一以下,6月1日立即执行,给整个产业带来系统性风险,新能源上市公司连续跌停,市值损失3000多亿;许多企业被迫停产,关停产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行业遭受重创。正是这样一个应予鼓励和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段时期以来,却背负了沉重的税费负担,成为了阻碍行业不需要补贴、实现真正市场条件下平价上网并持续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他谈到,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如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6分到8分。企业获得贷款后,作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基于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3年9月下发了《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此项政策,部分媒体解读为光伏行业的一大利好消息,但仔细分析实则不然。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设计系统寿命25年,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从财务角度看,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2014到2018年是发展的高速期。由此看来,只有极少数经营很好的企业,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优惠政策,大多数企业无法切实享受。因此,该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并未达到制定的初衷。
 
    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内(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后又出台文件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利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此外,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报期长,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额度空间也小。同时,光伏发电为重资产投入,大多数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据不完全统计,从项目投建环节看,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财税〔2018〕70号文件,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因其属于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发电类),未纳入此次退税范围。但由于光伏企业面临前文提到的巨大资金压力,存在退税的紧迫需求。
 
    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还于2008年下发财税〔2008〕46号文,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业的发展。但根据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判断,行业去补贴化将成必然,平价上网时代即将到来,上述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但该定期减免优惠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
 
    201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对中国经济长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光伏产业等应予以鼓励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显缓解综合税费负担较重问题,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带来,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同时,以目前我国财力来看,完全有条件支撑对光伏发电税费的减免,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1、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2、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3、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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