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政府发布《关于
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福建省电力建设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补偿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缺乏系统性的补偿规定,2006年印发的《福建省
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和2015年颁布的《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中只有部分条款涉及电力设施建设补偿,且这些规定条款不够系统;二是相关规定修订更新滞后,随着
电力技术发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原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规定,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补偿相关工作,故制定电力设施建设中有关补偿标准。考虑到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分布广、涉及面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制定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吸收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意见后,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补偿范围、补偿测算、适用标准、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补偿范围”,明确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永久性征占用土地,临时用地,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等五个方面。
第二部分“补偿测算”,重点明确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和临时用地面积计算要求,如线路自立塔(杆)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线路拉线杆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线路保护区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数量、面积或产值等计算。
第三部分“适用标准”,重点明确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应执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建设补偿标准,并对电力设施建设过程需补偿的六个较为典型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重点强调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电力建设用地及线路走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建设和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同时明确补偿工作必须贯彻法治精神、属地原则。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地域差异大,补偿要执行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制定补偿标准时,适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所在地的标准晚于上一级标准制定且高于上一级标准时,适用所在地标准;当上一级标准新制定或修订且高于所在地标准时,适用上一级的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基本特点
《指导意见》重点针对电力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对补偿工作中补偿范围、补偿测算、适用标准等内容,在原有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于具体的补偿费用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地域差异情况,提出了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各地市有关土地、房屋、林木等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各地市依法开展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保障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指导意见》基本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注重适时更新。随着电力技术的发展、建设标准的提升,电力设施建设补偿范围、补偿类型不断变化,本《指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偿范围内容。例如因城市建设的需要,配电系统缆化,增加了地下电缆工程部分;为保证供电可靠性,设立了环网柜、箱式变压器;系统电压等级从500千伏超高压向1000千伏特高压发展,增加了1000千伏特高压线路走廊规定范围内的拆除补偿等。
二是明确测算规则。《指导意见》对补偿范围的测算规则进行明确,用具体数值对部分补偿范围进行标的,如线路自立塔(杆)的基础、线路拉线塔(杆)的主坑和拉线坑占用土地面积测算,塔(杆)接地射线埋设的临时用地面积测算;用按数量、面积或产值等来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是强化组合衔接。《指导意见》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组合适用到具体的补偿工作中,体现了补偿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