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
工商业电价,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
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各售电公司要及时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现就降低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见附件1,峰谷分时电价见附件2,输配电价见附件3。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9〕842号文规定,因增值税率降低到13%,三峡水电和秦山核电二期1-2号机组
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227元(含税)、0.3998元(含税),实际落地电价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三、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各售电公司要及时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31日
附件1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2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件3
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