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2018年,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自2019年起,不再按定额标准进行补贴。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相应,对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未达标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同时,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给予超额系数折算,体现“冬增冬补”。
自2019年起,不再按0.3元/立方米的定额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而是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对未达上年开采利用量的,则相应扣减奖补资金。同时,专项资金补贴还体现“冬增冬补”的原则,对取暖季节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给予超额系数折算。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方面,通知指出,应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十三五”期间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与该地区奖励标准和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相关。东部地区奖励标准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为1300元/千瓦。
根据通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年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贴于2020年政策期满后结束。
详情如下: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9〕298号
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贴于2020年政策期满后结束。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十三五”期间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明确:
某地奖励额度=奖励标准×某地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
奖励标准为东部地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1300元/千瓦。以河流为单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该单元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2018年,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自2019年起,不再按定额标准进行补贴。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相应,对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未达标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同时,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给予超额系数折算,体现“冬增冬补”。
(一)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页岩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开采利用量×1.2+致密气开采利用量与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
(二)奖补资金分配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1. 对超过上年产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额比例给予不同的分配系数:
对超过上年产量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对超过上年产量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对超过上年产量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
对超过上年产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2. 对未达到上年产量的,按照未达标比例扣减不同的分配系数: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3. 每年取暖季(每年1-2月,11-12月)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分配系数为1.5。
(三)奖补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当年开采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
某地(中央企业)当年补助资金=当年非常规天然气奖补资金总额/全国当年奖补气量×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
(四)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由财政部按照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企业和地方提供的数据测算并将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至地方和中央企业。地方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相关工作。
四、各级财政、水利、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