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本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交管局五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成都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补贴对象: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补贴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
二、补贴方式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待满足补贴对象、产品等申报条件,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后,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或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代为提交申报资料。市级补贴资金均拨付至生产企业账户。
三、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申请市级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的资料
?市级补贴申请报告、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1)、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明细表(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车型列入“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中央财政已对车辆进行资金清算的证明文件;
?非本市生产企业的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汽车经销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费者的资料
?个人或单位用户的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3、附件4);
?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用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一)、(二)项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实施流程
(一)企业申报
在市级财政完成对中央财政补贴清算资金拨付后的2个月内,由五部门共同发文通知区(市)县组织相关企业申报。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登记注册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本市生产企业将申报材料委托给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经销商,向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经销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县初审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所在地财政、科技、发改、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转报市经信局。
(三)市级部门审核
由五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会审。由市经信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央补贴和市级补贴政策标准,出具应向申报企业拨付市级补贴资金额度的审计报告。
(四)审核情况公示
经五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将申报车辆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种类、型号、数量、用途、车辆状态等)和拟拨付市级补贴资金情况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后,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汇总五部门审核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及公示情况,形成拨付意见;市经信局发函至市财政局商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的生产企业。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市)县
区(市)县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市经信局;对本地市级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将市级财政下达的市级补贴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申报企业;对需要承诺或说明的相关事项做出承诺或说明等工作。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发改、公安交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做好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市级部门
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汇总。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五部门共同办理,对办理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由五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市经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受理各区(市)县转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进行会审;核实申报材料中的车辆型号是否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推荐车型目录”等信息;函询申报车辆在本市上牌情况;函询申报车辆获得中央补贴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对审核审计情况进行公示;致函市财政局商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函询和审计结果核实申报车辆获得中央补贴金额及拟拨付的市级补贴金额;将市级补贴资金按程序下达到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市级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市科技局。会同各部门参与做好企业申报材料会审工作。
?市发改委。对本市生产企业及受非本市生产企业委托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经销商是否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信息进行核实。
?市公安局交管局。对申报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状态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函告市经信局。
六、管理与监督
?生产企业应确保申报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生产企业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存在申报事项不实或造假、违法行为的,视问题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付、取消享受市级补贴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违规违法受到国家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生产企业,取消生产企业违规年度内所有车型车辆申报成都市市级补贴资格。
?所有申报市级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在申报时须保持车辆状态正常,不得有报废、被盗抢、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等非正常状态或无法核实车辆信息的情况。车辆恢复正常状态后,可在成都市下一批次直至最后一批次时重新申报(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车辆,若售车后不能取得市级财政配套补贴,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对申报车辆获得中央补贴情况的核实
?对本市企业生产车辆获得中央补贴情况的核实。由市财政局向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提供省级财政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资金清算文件,或市级财政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资金清算文件,由市级部门按分工进行审核和核实。
?对非本市企业生产车辆获得中央补贴情况的核实。由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致函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获得中央补贴情况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方回函属于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方视为核实通过:一是在财政部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分省表或省级财政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资金清算文件或市级财政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资金清算文件上盖章确认(上述材料均载明车型及车辆数量等信息);二是在成都市询问函附表上盖章确认。
回函有效期为2个月(即从成都市询问函发出之日起计算至回函发出之日止),超出有效期的回函或未回函的均为无效,经五部门一致同意后可再进行一次函询。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成都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
成都市已有的市级补贴有关规定(不含补贴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要求办理。对本细则印发前还未获得成都市市级补贴的2015、2016年度非本市企业生产车辆函询事宜,适用于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或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或调整后政策执行。
(三)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