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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年起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实行基准+浮动机制

日期:2019-12-11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能源资讯中心

2019
12/1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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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 电力市场化交易 煤电价格联动

  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化河南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自2020年1月1日起,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革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此前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停止执行。
  2.2020年1月1日前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其对应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2020年1月1日前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2020年及以后开始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其对应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交易价格按“基准价+上下浮动”方式确定。
  3.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上网电价按基准价执行。
  4.适时推进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结合河南省电价空间情况,逐步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原文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河南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场交易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措施
  (一)改革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革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此前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停止执行。
  2020年1月1日前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其对应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2020年1月1日前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2020年及以后开始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其对应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交易价格按“基准价+上下浮动”方式确定。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上网电价按基准价执行。
  (二)落实绿色发展电价。“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中的基准价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标准为0.3779元/千瓦时,超低排放电价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高于燃煤标杆电价的燃煤机组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待合同期满后按“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执行。2006年前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铬渣发电机组仍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三)保持公益性电价稳定。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2020年暂不上浮,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不变,确保工商业电价保持稳定。
  (四)逐步完善辅助电价机制。适时推进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结合我省电价空间情况,逐步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二、保障机制
  (一)建立电力市场监管机制。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全部纳入电力市场监管范围。加强对参与交易的市场成员市场份额和市场力,价格、电量串谋等异常交易行为,以及电费结算、信息披露等制度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做好电力市场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加强电力市场价格监测,定期监测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要按时报关电力交易结果。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完善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电力市场建设,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能分工,负责解读相关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价格管理处)。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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