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
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精神,淘汰法定手续不齐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
煤炭洗选企业(厂),省有关厅局共同制定了《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县级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对辖区内所有煤炭洗选企业(厂)进行认定。各县级发改、工信、能源部门负责本部门已核准备案项目的认定(见附件2);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的认定(见附件3);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环保相关内容的认定(见附件4);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手续的认定(见附件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内容的认定,属于市级安全监管的煤矿附属洗煤厂由市级进行认定(见附件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负责经营管理内容的认定(见附件7);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规模及工艺相关内容的认定(见附件8),同时负责通知企业按附件2-9(山西省能源局官网下载)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及时收集、分送相关部门,并根据各相关部门返回的认定情况填写《煤炭洗选企业认定结果表》(见附件9)分类汇总。
认定结果属于淘汰范围的,由县级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认定结果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由县级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分送市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对应严格开展复核工作。经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由市能源局送达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同时将县级认定及市级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名单汇总(见附件10)上报省能源局备查。经复核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煤炭洗选企业(厂),由各市能源局汇总(见附件11)正式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进行审核公告。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认定及复核工作。对工作不主动、落实不到位、降低标准、违规认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及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大社会公众监督。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