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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

日期:2019-12-3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19
12/3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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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储煤场所 煤炭装载转卸点 煤炭运煤车辆

  12月27日,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储煤场所标准化,煤炭装卸无尘化,煤炭运输全封闭。
  1.2020年全省储煤场所实施标准化改造建设,50%以上实现封闭式管理;2021年所有储煤场所建成封闭式,严禁煤炭露天堆放,储煤场所污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储煤场所不得生产运营。
  环境敏感区范围坚决不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新建储、配煤场。
  城市规划区边界原则不建。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及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影响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运专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
  2.2020年所有煤炭装载转卸点必须有完善的消尘降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2021年所有生产煤矿要实现煤炭装卸无尘化;2021年后煤炭装载转卸点未实现无尘化管理的不得生产运营。
  所有新建煤矿、洗(选)煤厂、 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储煤场优先采取筒仓储煤,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采取其他封闭形式,防止煤尘飞扬污染环境。
  3.2020年50%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所有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运输煤炭。
  井工矿及洗(选)煤厂、电厂场内要建设、完善密封式运煤廊道,露天煤矿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封闭走廊内设置喷雾洒水设施,降低廊内粉尘,并保持正常通风。鼓励采取管状皮带运输等技术先进、安全高效、洁净环保、效益显著的新型煤炭运输方式。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能源煤炭〔2019〕222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8〕26号)的要求,为实现我省煤炭清洁化绿色发展,加强煤炭储装运卸各环节流程管控,积极营建煤炭清洁化产运销环境,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8日
  贵州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管理,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煤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等各环节,积极营建和谐、绿色、环保的煤炭清洁化产运销环境,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以煤炭储运方式调整为导向,坚持统筹“场、尘、路、车”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煤炭清洁生产、清洁存储、清洁装卸、清洁运输,着力全链条治理煤炭出井运输、储煤场堆放、煤炭装卸、运煤车辆扬尘污染等,提升煤炭清洁化产运销水平,促进全省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发挥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工作机制作用,以煤炭高质量发展和基础能源产业振兴为契机,统筹协调解决煤炭“储、装、运、卸”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推动基础能源产业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煤炭产销储运全流程治理,实施绿色兴企战略,推进矿山储煤场所建设标准化、运输装卸无尘化,实现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闭环管理。
  ——储煤场所标准化。2020年全省储煤场所实施标准化改造建设,50%以上实现封闭式管理;2021年所有储煤场所建成封闭式,严禁煤炭露天堆放,储煤场所污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储煤场所不得生产运营。
  ——煤炭装卸无尘化。2020年所有煤炭装载转卸点必须有完善的消尘降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2021年所有生产煤矿要实现煤炭装卸无尘化;2021年后煤炭装载转卸点未实现无尘化管理的不得生产运营。
  ——煤炭运输全封闭。2020年50%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所有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运输煤炭。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储煤场选址
  1.环境敏感区范围坚决不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新建储、配煤场。
  2.城市规划区边界原则不建。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及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影响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运专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储煤场。
  (二)规范储煤场建设
  3.加强封闭式储煤场建设。所有新建煤矿、洗(选)煤厂、 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储煤场优先采取筒仓储煤,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采取其他封闭形式,防止煤尘飞扬污染环境。
  4.加快储煤场设施设备改造。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储煤场、露天储煤场,应在2021年全部改造为封闭式或采取严密围挡措施,采取有效防燃措施;煤泥临时堆放场应采取防渗、防尘、防雨水冲刷等措施,渗滤液应收集、净化处理。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防尘喷淋洒水、洗车等应优先使用中水,并实现闭路循环。
  5.鼓励实施“公转铁”运输。进一步加快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已规划铁路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煤矿规划设计时,要统筹考虑煤炭装卸、优化工业广场布置,优先考虑铁路或管状皮带运输,确不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运输公路应硬化铺油。
  6.绿化矿(场)区环境。在矿、场区空闲地、运煤道路两侧种植常青树木、植被和花卉等,美化矿区环境,缓解尘埃污染,控制水土流失,提高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能力。
  (三)实施煤炭装卸无尘化管理
  7.建设完善封闭式运输系统。井工矿及洗(选)煤厂、电厂场内要建设、完善密封式运煤廊道,露天煤矿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封闭走廊内设置喷雾洒水设施,降低廊内粉尘,并保持正常通风。鼓励采取管状皮带运输等技术先进、安全高效、洁净环保、效益显著的新型煤炭运输方式。
  8.加快无尘散装堆煤系统建设。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公路煤炭集运站鼓励建设无尘散装堆煤系统,设置固定装卸位置并采取封闭措施;不能固定位置的,应在装卸的同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
  9.规范铁路煤炭集运站装车。采用全封闭皮带式运输方式装车;逐步淘汰铲车等易产生煤尘污染的煤炭装卸作业方式。铁路煤炭集运站(装车站)要安装固定或移动式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站台内运输通道要清洁,做到车辆通行不起尘。
  10.加强煤炭装载过程管控。煤炭装卸应当采取封闭和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煤炭装载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封闭的储煤场内部,不能设置在储煤场内部的,尽量采用皮带输送装载,对皮带走廊进行封闭。装载机装载时应在储煤场棚内完成,装载过程中利用储煤场棚内喷淋抑尘、防风抑尘装置抑尘;装载时要控制车辆运载量,不得超过车辆货箱落煤、洒煤高度,装完要平整压实并关盖上锁,防止散煤撒落。
  (四)强化运输管控
  11.推进运煤车辆标准化。煤炭的装载面不能超出车厢, 严禁超限超载。逐步推进公路运煤车辆环保升级,推广“散改集”公路运输。促进煤炭集装化、厢式化、标准化运输应用。2020年50%运煤车辆实现封闭运输;2021年完成所有运煤车辆封闭运输;2021年后未实现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运输煤炭。
  12.保持车身整洁。所有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应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驶离堆煤场前应清洗轮胎及车身,确保清洁上路。同时,控制车辆装载煤炭水分量,杜绝或避免因水分过多而致煤泥浆落地以及水分过少而致扬尘。
  13.防止散煤撒落。公路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且控制车速,防止风刮或雨淋而导致的扬尘或煤泥掉落。同时要加强公路维护保养,防止道路损坏、路面不平、车辆颠簸产生扬尘。
  (五)完善管理体系建设
  14.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储、装、运、卸”清洁化管理制度,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管,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让责任人自觉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推进煤炭行业清洁储装运卸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15.强化责任管理。在储煤场、运煤走廊等各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督促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各环节落实责任。企业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要抓好煤炭清洁化产运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好矿山“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做好绿色储运。
  16.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煤炭清洁运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煤炭生产、加工、运输企业职工摒弃陈规陋习,培养绿色环保的储运理念,增强职工环保意识,共同提升煤炭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省环保部门关于煤炭储、装、运卸清洁化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解,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炭储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建立激励机制。研究建立运输车辆加装、更换污染防控装置的激励机制;规范铁路运输辅助作业环节,落实绿色储运支持政策。煤矿“两化”改造、电厂存煤奖励要与清洁储运挂钩。统筹省级涉煤资金支持煤炭清洁化储装运卸,鼓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激励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煤炭运输货车、皮带走廊、储煤场装卸等改造工程进度考核。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各煤矿企业、电厂及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要按照目标计划要求倒排工期,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的,到期停止生产运营。要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范围。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彰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煤炭清洁化运输先进企业在手续办理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对煤炭运输污染治理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四)落实责任分工。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牵头部门,分解细化目标,做好煤炭储、装、运、卸清洁化管理工作,坚决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重点产煤地区要加大力度、率先垂范。
  (五)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煤炭清洁储运管理的宣传。适时开展经验交流、经验总结、经验分享等活动,及时展示工作成效,宣传推广优秀成果,为落实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完善举报机制,支持公众积极有效参与和监督,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举报严重污染的运输车辆、储煤场所等,对经调查核实的被举报车辆和储煤场所要限期整改,并采取禁运等相应制裁措施。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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