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进行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5月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干线管道、省内和省际管网均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油气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能源领域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全面强化能源监管的具体体现。《办法》在充分总结前期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改革机制、强化监管,更大力度地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更好地营造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办法》强调了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制度基础。2014年以来,我国逐步探索实践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实施路径和方式。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油气企业开放意识不断增强、开放服务逐渐增多、开放范围持续扩大,但受管网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不充分、油气管网运营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数量仍然较少,开放层次相对较低。实践证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与体制机制因素密切相关,需要充分的基础条件予以支撑。针对问题,《办法》从健全体制机制着手,规定了加强统筹规划、鼓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实现管网设施独立核算和独立运营,减少油气供应中间环节等一系列条款,与油气体制改革相衔接,引导
油气行业朝着基础设施充足完备、市场环境竞争开放的方向发展,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二)《办法》明确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基本原则。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这是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办法》规定的核心要求。《办法》着重强调了非歧视性原则,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这种开放模式与油气管网公司组建等管网运营机制改革情况相适应,确保管网设施能够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服务。但考虑到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运销一体化的生产运营模式还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存在,《办法》同时做出了补充规定,相应油气管网设施可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将其剩余能力向用户开放。
(三)《办法》规定了影响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办法》围绕申请受理、信息公开、
天然气计量计价方式改革等实践中影响公平开放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因素,新设了部分条款内容,以提高公平开放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申请受理方面,《办法》以约束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受理行为、完善优化受理方式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了流程制度要求。在信息公开方面,通过要求企业主动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能力信息、剩余能力信息和已用能力信息,设计了完整的信息公开闭环管理规则,更好地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天然气计量计价方式改革方面,为解决管网设施开放后不同品质的天然气混输计量结算问题,应市场主体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天然气计量计价方式上与国际通用方式接轨,以更好地体现优质优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办法》强化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监管措施。《办法》在全力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的同时,更加强化了对开放服务的公平性监管。《办法》以信息监管和信用监管为重点,统筹规定了现场监管、协调调解、投诉举报、监管通报、责任追究等监管措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和框架。特别是,《办法》突出了合同管理机制下公平开放服务的重要性,通过对合同协商、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不同阶段行为的强化监管,促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企业形成平等的市场地位、公平合理地约定条款内容、严肃认真地推动合同执行,从根本上改变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合同意识淡薄的问题,更好引领、更快培育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