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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 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1-08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1/0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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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领域 重大技术装备 能源技术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小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
  用户企业应积极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对于行业亟需的重点技术装备,国家能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中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转移技术装备的质量和责任风险,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尽可能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国家能源局定期组织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如发现技术装备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19〕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推进能源技术革命,有效推动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突破,做好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特制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  件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结束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评定、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各行业协会可根据本行业技术装备发展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小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研制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定环节。
  第三章  评定工作过程和要求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选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工作,评定工作过程如下:
  (一)被委托单位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定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定。
  (二)评定会结束后,被委托单位负责对各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三)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负责定期更新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四)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等国家课题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五)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第九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专家和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评定专家由被委托单位推荐,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10年,专家组成员要涵盖制造、使用、设计等方向,各领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二)评定会包括材料审查和企业答辩,各专家组根据资料和答辩情况对参评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定,形成评定意见。
  (三)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定:技术水平、适用范围、工程应用条件、安全风险、保障措施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用户企业应积极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对于行业亟需的重点技术装备,国家能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
  第十一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转移技术装备的质量和责任风险,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尽可能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监管和评价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国家能源局定期组织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如发现技术装备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完成后,技术装备研制单位联合用户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示范评价申请。评价材料包括: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等。对于确有需求的技术装备,为确保质量,可附第三方出具的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选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相关专业专家组,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并给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下一步将根据前期工作反馈进一步完善评定评价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用户单位)介绍
  1.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一)。(若研制单位联合用户单位申报,需增加用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 近年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情况。
  二、国内外同类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和趋势
  1. 技术装备国外发展概况。
  2. 技术装备国内发展概况。
  三、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的意义
  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情况
  1. 研制背景、适用范围、应用前景。
  2. 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与国内外类似重大技术装备对比。
  3. 研制内容、研制投入、研制周期和进度。
  4.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5. 关键问题和难点。
  6. 自主化率及关键零部件配套情况。
  7. 技术装备研发团队、质量及售后保障能力。
  8. 科技查新情况。
  9.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情况。(若尚无应用业绩,可不提供本项材料)
  10. 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情况。
  11. 运行安全风险性。
  五、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水平和市场应用情况
  1.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情况。(若技术装备尚未应用,无需提供本项材料)
  2. 产业化能力情况。
  3. 市场定位和市场前景。
  六、有关附件
  1. 科技查新报告。
  2.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若技术装备尚未应用,无需提供此材料,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
  3. 检验报告。
  4. 技术装备专利证书。
  5. 技术装备销售合同。(若技术装备尚未应用,无需提供此材料)
  6. 工程示范应用运行证明。(若技术装备尚未应用,无需提供此材料)
  7. 研制单位(用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 研制单位(用户单位)税务登记表。
  9.申报前两年研制单位(用户单位)的审计报告。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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