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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亮点!发改委官方回应:电力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日期:2020-02-25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2/2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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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交易 电力市场 电网企业

  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发改体改〔2020〕234号通知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本质是服务于电力交易的平台,是市场发挥配置电力资源决定作用的载体,对交易的公平、高效开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意见》的印发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中发9号文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要求的重要进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市场交易,诸多功能普遍带有“公权”特征,一般采用完全独立设置方式。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没有直接模仿其他国家的电改模式,而是立足我国新时代的电力工业发展情况,采用探索中“快走不停步”的方式进行。因此,我国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规范运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伴随市场化深化而深化的。中发9号文印发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要求是“交易机构建起来、交易开展起来”。五年来,发用电计划大幅放开、电力中长期交易大规模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大力建设,市场主体对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呼声日盛一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意见》,目的在于有效推动我国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有力维护我国电力交易秩序。
  纵观《意见》的内容,具有“明确具体要求、清晰划分界面、回应市场关注、规范人员财务、强化专业监管”五个亮点。
  亮点1:明确具体要求
  《意见》在交易机构独立运行的要求上直接给出了量化的股比和工作时间表。在股比上,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股比在根本上保证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在工作时间表上,要求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必须完成降低股比的要求。此外,在融合方面,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交易机构相互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
  亮点2:清晰划分界面
  《意见》第一次在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调度机构的职能划分上给出了清晰的要求,明确了交易机构现阶段主要负责电力中长期交易、配合电力现货交易;调度机构现阶段负责电力现货交易,主要承担电力系统生产指挥权,结束了历时五年的职能争论。同时,《意见》强化了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要求其负责初步审议规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纠正交易机构的不规范行为。明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独立于交易机构,交易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并通过确定任期制和限制主任委员最大连 任届数推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公平性。
  亮点3:回应市场关注
  《意见》针对近年来市场交易过程中,部分市场主体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一是明确各地交易规则的制定程序,要求各地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基本规则基础上进行起草,要求各地市场建设在国家顶层设计范围内“自由发挥”,动作不能走形、方向不能跑偏、改革不能变味。二是《意见》指出交易机构无权变更任何交易规则和细则,减少交易机构自由裁量权,但其可以提出完善规则和细则的建议。三是要求根据交易机构内设部门职能设置信息管理权限,控制关键信息知悉范围,要求建立电力交易从业人员回避和保密管理制度,对避免内幕消息影响市场公平。
  亮点4:规范人员财物
  《意见》对规范交易机构人财物提出了具体要求,用以支撑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对于人,自2020年起,新进普通工作人员一律市场化选聘,高管可由股东推荐,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尽量避免股东通过指派人员干预交易机构正常工作;对于物,应明晰资产管理关系,如交易机构现阶段尚不能立刻与电网企业划分的共享信息系统、交易系统等资产,继续使用需得到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将交易机构使用不能一步划分到位资产的行为置于市场管理委员的监督之下;对于财,存在共享资产的交易机构暂不能收取交易费,相关费用计入输配电价大盘子,但需要单独列支,具备条件的交易机构,在不与电网企业共用资产的前提条件下,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可收取交易费。
  亮点5:强化专业监管
  《意见》在推动交易机构独立、快速开展市场化交易的同时,非常重视强化专业监管。电力交易带有技术性强、系统性强、资金密度大的特点,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否则“廉价的监管”会导致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低下的后果。《意见》在指出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交易机构的专业化监管制度的同时,强调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督密切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除上述以2020年底为完成期限的亮点外,《意见》也明确指出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体规范、功能完毕、品种齐全、高效协同、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为相关工作划定了努力方向。由此可见,《意见》是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在《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推动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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