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称:各地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障清洁取暖设备“买的起”“用得上”,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将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扩大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电供暖用户,保障双替代工作顺利推进。
2020年底前,全省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须保留的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占全省煤电转机比重达到65%,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300克/千瓦时。
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持续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推动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
同时,小编注意到在2019年1月份,河南省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其中指出:
二、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予以关停: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2.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3.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纯凝煤电机组;
4.不实施节能升级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或环保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
6.重点区域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7.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二)有应急备用电源需求的地方,在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设计寿命期未满的现役30万千瓦煤电机组,作为“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年度煤电淘汰关停产能目标任务;
2.机组各项指标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对电力系统有一定支撑作用,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力、热力应急需求;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煤电机组。
(三)违规建设且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机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限期予以清理。
(四)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关停淘汰验收标准
(一)关停机组验收标准。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
2.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
3.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
6.电网运行记录证明。对并网运行机组,由电网企业出具,逐一列出机组容量、并网与解网时间、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对孤网运行机组,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运行记录等材料。
(二)“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在负荷高峰期运行或出现电力缺口、民生供暖缺口时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其他时间停机备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电企业出具的自愿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承诺书;
2.承担“关而不拆”应急备用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协议;
3.机组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要求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机组供电煤耗检测报告、环保超低排放验收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并网协议等;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机组启停、维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