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报送2019年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自查报告的通知,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发电企业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向发证机关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1.新疆能源监管办将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开展2019年度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自查工作。
2.2019年年度自查报告以电子版形式进行审核,请各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资料电子版报送至新疆能源监管办资质管理处联系邮箱。并于5个工工作日携带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到新疆能源监管办盖章。
3.新疆能源监管办将把企业逾期未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