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源监管办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力保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监能安全〔2020〕12号
省电力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和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0〕6号)和山西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电〔2020〕2号)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力保障和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运行维护,确保电力供应。各电力企业要深入排查隐患、及时化解系统风险。发电企业要做好包括煤、气、油在内的燃料供应保障及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和运行方式安排,按规定保留系统备用容量,特别要加强对疫情地区输电通道和重要变电站的巡检监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突出保障重点,确保重要客户供电。省电力公司、地方电力公司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电力用户分类管理,细致了解和梳理辖区内医疗机构、隔离区域、医用物资生产运输企业等疫情防控场所情况,列为重要用户,建立台账。对党政军机关、疫情防控机构场所、铁路民航通讯单位等重要用户特事特办,采取增加供电回路、配备应急电源、加强线路检修等措施,千方百计提升电力供应可靠性水平,坚决保障各类重要用户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三、严格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准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零报告、日报告”制度,突发情况做到紧急上报。各省级电力集团公司、地方电力公司每日17:00前,继续报告安全生产“零报告”信息(我办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351-7218363)。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做足事故事件预想,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充足应急准备。
山西能源监管办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