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其中指出,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作出修订。
此外,三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设备、仪器、零附件等符合《免税物资清单》(共101种,详见下方附3)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陆上特定地区指得是: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开采(勘探和开发)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具体包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库姆塔格沙漠、库木库里沙漠、鄯善库姆塔格沙漠、阿克别勒沙漠、霍城沙漠、福海沙漠、乌苏沙漠、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沙漠。
内蒙古自治区的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漠、浑善达克沙地、科尔沁沙地、呼伦贝尔沙地。
青海省的柴达木盆地沙漠及戈壁荒沙漠。
西藏自治区的藏北戈壁荒漠区。
政策原文及附件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2第五条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2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2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2第六条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一条中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第五条中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第六条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修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