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商务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受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有关要求,自 42 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经营。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实施方式由委托下放转为下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有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商务厅与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同时废止,交回省商务厅。审批权限下放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按《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427 号)办理,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未尽事宜按《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黑商规﹝2018﹞1 号)、《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前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819 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审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审批环节分级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要及时公开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管,提升行政能力。审批权限下放后,责任同步下移,各市(地)商务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和培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三)建章立制,加强行业管理。各地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息表报送工作。鼓励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业组织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方面加强行业自律。
(四)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工作。《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目前仍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申领。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要尽快将尚未使用的加盖省商务厅公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交回省商务厅,并按本地工作需求申领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做好证书发放登记工作。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不再加盖省商务厅公章。
(五)做好黑龙江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做好黑龙江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是保障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成品油市场供应能力的重要保障。请各地市按照“多规合一”原则提前做好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认真总结“十三五”期间当地成品油市场发展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排查,为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启动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将另行通知。
(六)建立和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情况,各地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年截至到上月底的审批情况及时抄告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通报。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