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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印发《2020年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4-03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4/0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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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行业 能源安全

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关于2020年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耦合发生,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开展全省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涉及煤矿、油气输油管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防汛安全隐患。

1.煤矿。工业广场、井口、办公生活场所等易受洪水、地质灾害危害区域,井田内河流、沟渠通过区域,采空区地表沉降易产生积水、裂隙区域,矸石堆放地易受洪水冲刷区域,因采动影响易诱发地灾区域。

2.油气输送管道。管道所经区域易发生滑坡、塌陷、泥石流、洪水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管道周边存在工厂、居民区、学校、集市等人口密集区地段,管道沿线项目施工、矿山生产等易诱发地灾危及管道安全地段。

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周边易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危及场站安全区域,周边项目施工、矿山生产等易诱发地灾危及场站安全区域,场站建设弃土堆放地易受洪水冲刷区域。

4.电力。配合电力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汛期周边易发生滑坡、山洪、塌方等地质灾害威胁电力企业正常运行的区域。

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能源监管〔2020〕41号

各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贵安新区能源管理部门,各有关能源企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2020年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2020年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贵州省能源局结合能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2020年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给辖区能源企业,并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冯元庆、王楷;联系电话:0851-86891068、86891324;电子邮箱:565463378@qq.ex1.nyj.ipv6.guizhou.gov.cn)

2020年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贵州省防洪条例》,深入排查整治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统筹防范化解暴雨洪水引发的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耦合发生,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开展全省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面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防汛安全风险,不断提升统筹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能源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省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督查和抽查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组  长:丁雄军(省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奕樯(省能源局副局长)

张全毅(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光伟(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谌毅业(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姜  平(省能源局一级巡视员)

胡世延(省能源局一级巡视员)

杨玉华(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经济师)

成  员:省能源局办公室、经济运行协调处、煤炭处、电力处、油气处、新能源处、科技装备处、煤矿安全监管处、能源安全监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重要事项督促执行由省能源局能源安全监管处负责。

(二)分行业成立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查组。以相关业务处室为主体,分行业成立集中整治督查组,督促指导本行业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督查组可结合实际情况同时对煤矿、油气输送管道、新能源、电力行业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查检查。

第一组  负责对全省能源各行业开展综合督查

组  长:丁雄军(省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晓阳(省能源局办公室主任)

蒲海帆(省能源局能源安全监管处处长)

高腾友(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

联络员:何淑彬(省能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698538327

第二组  负责对全省新能源行业开展督查

组  长:李奕樯(省能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赵小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处长)

韩树强(省能源局科技装备处处长)

联络员:李兵剑(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595737353

第三组  负责对全省油气管道开展督查

组  长:张全毅(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张  栋(省能源局油气处处长)

             赵温跃(省能源局能源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联络员:陈宗杰(省能源局经济运行调节处一级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18008510755

第四组  负责对全省煤矿开展督查

组  长:徐光伟(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李大旺(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郭宇辉(省能源局煤炭处副处长)

联络员:杨  毕(省能源局煤炭处一级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8275356219

第五组  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电力行业开展督查

组  长:谌毅业(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龙  鑫(省能源局经济运行协调处副处长)

             胡杰锋(省能源局电力处三级调研员)

联络员:黄  鹤(省能源局电力处一级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3885044294

各督查组联络员要加强同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联络,及时将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报省能源局能源安全监管处汇总。

(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成立本地区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比照省能源局做法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检查工作组,制定督查方案,立即组织开展本区域能源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各能源企业成立本企业工作小组。各能源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 防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1.指挥机构。检查是否及时调整充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是否明确了成员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2.防汛责任。检查是否落实了各项防汛责任制,“防、 抗、救” 责任链条是否衔接好。

3.工作机制。检查是否建立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指挥调度、物资调配、应急救援、舆情应对等工作机制。

4.方案预案。检查重点工程、重要区域、重点领域是否编制修订防御洪水方案预案。

5.物资队伍。检查重点工程、重要场所是否按需储备防汛抢险救援物资物料和救生器材;检查各层级各行业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落实和演训情况。

6.转移避险。检查相关企业在危险区域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牌,是否制定人员紧急转移方案,是否落实监测(巡查) 负责人和转移负责人,是否标明转移(逃生)路线,是否落实避灾场所。

7.宣传教育。检查是否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教育活动,是否对防汛安全相关监测人员等进行针对性培训。

(二)重点行业领域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煤矿。工业广场、井口、办公生活场所等易受洪水、地质灾害危害区域,井田内河流、沟渠通过区域,采空区地表沉降易产生积水、裂隙区域,矸石堆放地易受洪水冲刷区域,因采动影响易诱发地灾区域。

2.油气输送管道。管道所经区域易发生滑坡、塌陷、泥石流、洪水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管道周边存在工厂、居民区、学校、集市等人口密集区地段,管道沿线项目施工、矿山生产等易诱发地灾危及管道安全地段。

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周边易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危及场站安全区域,周边项目施工、矿山生产等易诱发地灾危及场站安全区域,场站建设弃土堆放地易受洪水冲刷区域。

4.电力。配合电力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汛期周边易发生滑坡、山洪、塌方等地质灾害威胁电力企业正常运行的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领导。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企业坚决把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灾害隐患再巡查再排查,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二)认真安排部署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强化重点区域、重要部位、重要环节、重点时段的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紧盯管理混乱、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确保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市(州)、贵安新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于2020年3月27日前将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至省能源局。另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贵州省能源局。

附件1

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编写提纲

一、工作部署情况

简要介绍针对本地区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包括组织动员情况、 检查方案制定情况以及计划分组等情况。

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一)隐患排查情况。包括排查范围、排查对象、各级各部门(市、县、乡三级)派出的工作组及人员情况,对照通知中检查内容检查的部门和企业情况,排查出的隐患情况等

(二)隐患整改要求。简要叙述隐患的整改措施情况等。

(三)隐患整改情况。建立隐患台账数量情况、落实整改责任主体隐患数量情况、落实的主要整改措施情况。截至 4月30日隐患整改情况(已整改多少隐患、未整改多少隐患、其中重大隐患未整改多少等)。

三、 针对未整改隐患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整改的一般隐患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二)对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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