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观点提出,鉴于《民法典》仍沿用了传统“供电人”的法律表述,因此得出“立法者对现有电力管理格局的肯定”的结论,而电力体制改革中已出现增量配售电公司、售电公司等新型主体则不是“供电人”。这一观点引发大家讨论。
那么,增量配售电公司是否是“供电人”呢?
在讨论中,深度参与电改的实践者贾豫先生发表了他的观点,现征得其本人同意刊发于此。
不得不说,贾豫发言中体现的法治思维令观茶君怀疑他也是学法律的。
一、尊重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二、供电人是指与用电人达成合法供用电关系,将电能最终供应到用电人的合法市场主体。
三、输、配、售是电网运营行业细分化采用的行业技术表述。“供”是上述细分对终端用户形成的集成和最终目的。“供”体现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典中理应采用法律术语而不应采用行业术语。
四、电力法及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已经明确增量配网属于公共电网,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具有同等法律市场地位和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义务。政策明确业界共识无需探讨。
五、“现行电力管理格局”一语行政色彩明显,如探讨市场法律关系个人建议不妨用“现行电力供应关系”为宜。我们无法揣测立法者是否肯定,只能通过事实和现象印证。通过五批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推出说明对电网行业有通过建立新的市场格局,促力行业创新发展的改革诉求。
六、提高站位、取得改革共识、形成合力推动改革,是我们诚挚而朴素的愿望,然而,应当认识到,世界之所以精彩是因为存在个体差异和不同并且勇于表达;不可能与所有人都能够达成共识;不可能叫醒装睡的人;尊重并执行法律和规则是一切探讨和协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