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
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延续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