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运行监测情况通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19年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运行监测情况通报》已经部领导审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6日
2019年度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运行监测情况通报
为充分发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的监测功能,提升配号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部组织对2019年度全国矿业权配号情况进行了监测分析,并就发现的部分问题要求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整改,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基本情况
2019年,配号系统共收到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号申请30946次,较上年减少28.3%。其中,探矿权配号申请9798次,成功9756次,成功率99.6%,较上年提升0.2个百分点;采矿权配号申请21148次,成功20524次,成功率97.1%,较上年提升2.3个百分点。
配号系统共收到业务数据修改申请630次,较上年减少2.2%。其中,探矿权98次,占15.6%;采矿权532次,占84.4%。在采矿权业务数据修改申请中,省级申请90次,占16.9%;市县级申请442次,占83.1%。
(一)出让方式监测
1.探矿权
共504个新立探矿权配号,较上年增加18.9%。
一是取得方式为“财政出资项目”的283个,占56.2%,较上年增加43%。主要涉及金、铜、铅、石墨、萤石等矿种,分布在新疆、甘肃、河南、内蒙古、青海等19个省份。
二是取得方式为“申请在先”的7个,占1.4%,较上年减少69.6%,其中,地热6个(江苏),金矿1个(河南)。
三是取得方式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的148个,占29.4%,较上年增加55.8%。
四是取得方式选择“协议出让”的66个,占13.1%,较上年增加15.8%。主要涉及煤、铁、金、铜、铅等矿种,分布在内蒙古(30个)、辽宁(19个)、河南(5个)、青海(3个)、陕西(3个)、吉林(2个)、安徽(2个)、浙江(1个)、山东(1个)等9个省份,申请配号机关选择的是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2种协议出让情形。
山西、湖北、江西、福建、贵州、新疆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区),有157个新立探矿权通过配号,较上年减少19.5%。其中,“财政出资”方式89个,较上年减少44.4%;“挂牌”方式68个,较上年增加94.3%;无“协议出让”方式的项目。
2.采矿权
共1569个新立采矿权配号,较上年增加25.1%。
一是取得方式选择“探矿权转采矿权”的143个,占9.1%,涉及地热、煤、水泥用石灰岩、金、铝土矿等矿种,分布在内蒙古、陕西、天津、新疆、贵州等22个省份。
二是取得方式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的1390个,占88.6%,以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为主。
三是取得方式选择“协议出让”的36个,占2.3%,涉及砂石土类矿产、煤、地热、铁、铜矿等,分布在浙江(8个)、河北(6个)、甘肃(3个)、黑龙江(3个)、内蒙古(3个)、陕西(3个)、山东(2个)、广西(2个)、辽宁(1个)、安徽(1个)、湖北(1个)、广东(1个)、西藏(1个)、宁夏(1个)等14个省份。申请配号机关选择较多的是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种协议出让情形。
6个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区)有549个新立采矿权配号,比上年增加37.9%。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41个,占7.5%;“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507个,占92.3%;“协议出让”方式1个,占0.2%,是湖北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砂石料的建筑用花岗岩项目。
(二)数据修改监测
1.撤销配号数据
配号系统收到除北京、天津、上海、西藏以外27个省份359个项目的申请,较上年增加43%。其中,四川、甘肃、云南、江西、湖南5省的数量在20个以上,合计约占全国的一半。有3类情形:一是因人为失误错填有效期、拐点坐标、矿区面积、矿山地址、采矿权人名称、生产规模、采矿权人经济类型等信息,申请撤销配号,约占80%。二是因发现配号项目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撤销配号,约占10%。三是因操作失误或登记库出现问题需撤销配号,约占7%;其他项目未填写撤销配号原因。
2.恢复已注销数据
配号系统收到11个省份65个项目的申请,较上年减少16.7%。其中,山西、河南2省项目数量均在20个以上,合计占73.8%。有5类情形:一是已注销的矿业权经研究符合相关政策予以恢复,共21个项目,占32.3%。二是已注销的矿业权经上级登记机关审核后被退回,需恢复,共15个采矿权,占23.1%。三是参与整合的矿业权被注销需恢复,共13个项目,占20%。四是因失误操作了注销,需恢复,共11个项目,占16.9%。五是按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恢复已注销矿业权,共5个项目,占7.7%。
3.修改登记数据
配号系统收到除北京、上海外其他29个省份206个项目的申请,比上年减少34.6%,其中广西、新疆、福建、河南、湖南、山东、四川、甘肃8个省份的数量均在10个以上,合计占56.8%。以修改1项数据为主,涉及矿业权有效期、坐标系及标高、生产规模、矿业权人名称、项目名称、签发日期、矿业权人地址等证载内容,修改理由主要是人为原因导致有关信息错填。其中,修改矿业权有效期的占申请修改项目数的27%,修改坐标系及标高的占20.7%,修改生产规模的占9.5%,修改矿业权人名称的占7.7%,修改项目名称的占6.3%,修改签发日期的占5%,修改矿业权人地址的占4.1%,未明确具体修改内容的占7.7%。(附件1)
(三)公示公开监测
共327个项目因公示公开问题被配号系统“亮红灯”,分为3类情况(附件2)。
一是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223个矿业权,系统未找到对应的公示公开信息,占68.2%。主要涉及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等矿产,分布在25个省份。其中,新疆、甘肃、广西、内蒙古、陕西、贵州、云南、四川、西藏9个省份的数量均在10个以上,合计占75.3%。
二是以申请在先、探转采、协议方式出让的88个矿业权,系统未找到对应的受理公开信息,占26.9%。主要涉及金、地热、铜、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矿种,分布在22个省份。其中,内蒙古、甘肃、新疆、江苏、江西、青海6个省份的数量均在5个以上,合计占62.5%。
三是转让的16个矿业权,系统未找到对应的转让公示信息的,占4.9%。涉及建筑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铁、铅等矿种,分布在云南、内蒙古、浙江、吉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8个省份。
(四)省级监测情况
福建、河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新疆7个省份已开启省级监测功能,对490个市县发证的砂石土类采矿权进行了拦截,比上年增加了近2倍,主要原因包括位于生态红线内、越权审批登记、协议出让不合规、采矿权主体资格不合规、审批程序不规范、坐标系错误、有效期限不合规等。
二、监测发现问题核实及整改情况
在监测中发现的一些疑似问题,经山西等1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相关情况得到了整改(附件3)。
一是新立或出让成交的非油气采矿权疑似与保护区或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涉及24个项目。经核实,9个不存在重叠,15个与已设矿业权重叠。重叠的15个项目中13个提出了调整矿区范围等整改措施,1个完成了整改,1个作出说明符合规定。
二是新立采矿权申请人为自然人,涉及15个项目。经核实,8个已完成整改,1个部分整改,6个提出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整改措施。
三是协议出让具体依据不明确,涉及7个项目。经核实,6个符合相关规定;1个作了说明,是延续项目,因解决历史数据缺失问题而选择了协议出让。
三、需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一)市县级出让登记行为不规范现象仍较突出。从监测情况看,市、县级配号项目中监测异常的数量呈增加趋势,经常出现出让成交或新立矿业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采矿权申请人不具有营利法人资格等现象。其中,广西、陕西、四川、云南、山西、湖南等省份的项目相对较多。
(二)相关配号操作仍不规范。一是出让方式选择不规范,如财政出资新立项目的出让方式误选为“申请在先”,招拍挂出让的误选为“申请在先”等;二是修改的登记数据中,因粗心导致需要修改有效期、坐标系及拐点坐标等数据的占比较大;三是部分项目出让公示信息或配号登记信息不明确、不具体,如未明确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具体情形等。
(三)监测发现问题的核实整改需进一步引起重视。部核实函下发后,相关省份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核实整改,12个省份按时作了反馈,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4省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反馈时间有所延误。29个经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有9个已完成整改,20个提出了整改措施但尚未完成整改。此外,协议出让不规范、矿业权重叠、采矿权人为自然人等问题,虽然要求相关省份进行核实整改,但这类问题在一些省份仍然存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随着《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推广实施,市、县级将会有更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规范出让登记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出让登记行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用权、依法行政意识,落实矿业权出让登记主体责任,不断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除组织参加部举办的相关技术培训外,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通报的典型问题和本地实际,加强辖区内矿业权管理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准确传达最新政策精神和配号要求,切实提升配号质量。
(二)跟踪督促,确保问题项目整改落实到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对已提出整改措施的,要督促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整改;对尚未提出整改措施的,要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积极探索,推动建立配号监测监管新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配号系统提供的监测功能,加大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行为的监测监管。尚未开展配号监测监管的,要借鉴相关省份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可行的配号监测监管新机制,不断提升对市、县级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的监管水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