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装机规模日益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为推进能源革命、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可再生能源成本接近化石能源,光伏、风电与常规能源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显现,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事件日益增多。
一、长期拖欠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依照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来补偿。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太低,导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严重入不敷出。目前拖欠资金已超过3000亿元,导致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停产或倒闭,欣慰的是最近这个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二、擅自压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确保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优先发电。2016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先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救济措施。但很多地方为了平衡其他电源利益,曲解了法律精神,甘肃、宁夏、新疆等地自行设定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远低于国家要求的小时数。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发电成本取决于资源条件和初投资,权益发电小时不够导致了项目收益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打击了投资人的积极性。
三、强制光伏、风电项目配置储能设备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但是新疆、山东、青海、安徽等地都曾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一定比例的储能设备,目前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已基本实现平价上网,盈利已被极度压缩,根本无力承担配置储能带来的额外成本。解决新能源消纳的关键是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电力系统的可再生能源渗透率远没有达到极限,过早配置储能系统,发电企业苦不堪言。
四、强制发电企业装备制造业落地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利用当地的风光资源坐地起价,要求企业在当地配套投资装备制造业,或变相要求其他投资。这种以资源换产业的地方保护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多次明令禁止,但目前仍然非常普遍,甚至愈演愈烈,不仅造成严重的产能过剩,也大幅度增加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非技术成本。实际上由于市场的蛋糕没有增加,大部分所谓的制造业落地项目,都闲置浪费了。
总之,侵害可再生能源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归根结蒂在于地方政府短视的政绩观,在于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还存在误区。我们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顶层设计,加快相关法律推进、修订,完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落实碳排放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优先上网的基本能源政策,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