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湖北省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能源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加快储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储备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储气设施项目
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1号)和《湖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9-2025年)》(鄂发改能源〔2019〕156号),统筹推进储气能力建设,规模化、集约化建设运营储气设施,构建以地下盐穴储气库、沿江LNG接收站和大中型LNG储罐为主,地方小型应急储气设施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储气体系。重点推进潜江地下盐穴储气库、武汉安山、白浒山、青山和黄冈、宜昌等地LNG储气库建设,加快黄石阳新LNG罐箱基地实施。支持非管道供气地区建设区域性LNG应急储罐。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
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强化重点储气设施项目要素服务保障。各地要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分期建设的储气设施,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相关规划调整、码头岸线审批协调服务,优化储气设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流程,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储气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专项债券、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对重点储气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储气设施项目建设。
三、建立健全运营模式,推动储气设施可持续运营
落实《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9〕1号),管道运输企业建设用于调峰保安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适当纳入管道运输价格统筹考虑。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城镇燃气企业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鼓励成立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财务独立核算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加快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支持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进行运营模式、服务产品创新,提高储气设施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落实建设责任,推动目标任务完成
各地及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机制,研究确定“地方政府3天”和“城镇燃气企业5%”储气能力建设目标完成方式、时序。不具备储气设施建设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储气能力。各地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权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完成方式不明确、建设方案不落地的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支持各地加强城镇燃气企业整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供气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在多个市州、县市经营城镇燃气业务的集团化燃气企业要统筹完成储气能力建设任务。
省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储气能力建设目标任务考核要求,加强各地及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及负责人,必要时约谈问责。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