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铀矿冶退役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8月1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马立峰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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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uangye@mee.gov.cn
附件:1.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2.铀矿冶退役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7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首钢硼铁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
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性质:
1. 建设项目性质由改建变为扩建。
规模:
2. 铀矿石开采量增加20%及以上;水冶的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采矿回风井、尾矿(渣)库、废石场、堆浸场、地浸集液池(罐)、蒸发池和水冶厂房等设施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建设地点,导致辐射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地浸采铀首采区位移200米及以上。
生产工艺:
4. 地浸采矿和常规采矿之间改变;露天采矿和地下开采之间的改变;地下开采从充填法改为空场法或崩落法;地下开采通风方式由压入式转变为抽出式。
5. 矿石浸出工艺在地表堆浸、原地爆破堆浸和常规搅拌浸出之间改变;堆浸工艺在酸性浸出和碱性浸出之间改变;地浸浸出在酸性浸出、碱性浸出和中性浸出之间的改变;分离工艺在离子交换法和溶剂萃取法之间改变;产品沉淀在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铵之间改变。
环境保护措施:
6.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由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 地浸采铀的集液池由密闭改为敞开;浸出液收集方式在集液罐和集液池之间改变;地浸采铀抽注比下降0.1%及以上。
8.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9. 新增废水排放口或入河排污口;废水的受纳水体发生变化;排放口或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改变超过500米;尾矿(渣)库的废水由循环利用改为处理后排放。
10. 地浸采铀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减少10%及以上。
11. 尾矿(渣)库数量增加;尾矿(渣)库的库容增加20%及以上。
12.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生态保护措施:
13. 生态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殊保护措施发生变化。
附件2
铀矿冶退役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铀矿冶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退役目标:
1. 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目标由无限制开放或使用变为有限制开放或使用。
源项:
2. 新增退役治理源项导致新增长期监护设施或新增废水处理设施。
建设地点:
3. 新建尾矿(渣)库;尾矿(渣)库或废石集中堆放场重新选址。
退役治理方案:
4. 退役治理方案发生改变导致退役治理后需长期监护的设施增加、退役治理过程中或退役治理后增加废水处理设施。
环境保护措施:
5. 退役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导致治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者环境风险增大。
生态保护措施:
6. 生态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殊保护措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