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工作程序规则》(国能发监管〔2020〕6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是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开展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对进一步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工作,保证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的背景
国家能源局重组后,机关部门设置作了调整,原国家电监会于2006年印发施行的《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工作程序规则》(办稽查〔2006〕81号)的适用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部分提法已经不适当,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因此需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对电力并网互联争议的实施主体、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重点完善内容
新修订《程序规则》总共27条,包括适用范围、申请和受理、回避情形、争议协调、听证论证、裁决和送达等内容,并附18个文书样式。重点完善的内容包括:
(一)调整了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程序规则》将适用范围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整为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第二条明确,“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适用本规则”。此外,对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实施主体,更加适应改革后的机构设置,有利于承接相关工作。
(二)优化了批准权限。《程序规则》将原来需“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受理申请、回避等5种情形,调整为“报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保留终结协调程序意见和初步裁决意见由“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内容,同时明确当事人接受协调意见并签署协调意见书的,不再报送批准。简化处理过程的批准权限不会影响处理结果,有利于缩短争议处理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了文书样式。《程序规则》对于工作步骤和有关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简化细化,对涉及的文书样式重新进行了设计,对审批的流程、执法证件等予以了具体明确,操作性较修订前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