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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

日期:2021-03-31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能源资讯中心

2021
03/3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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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碳排放权交易 温室气体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重点排放单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 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并向社会公开。

【配额分配方法确定】

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该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以结转使用;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出售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交易产品】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主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交易方式】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

【碳排放政府基金】

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违规追责】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分配排放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时,等量核减未足额清缴部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计入其信用记录,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服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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